积欠银行卡债的债务人,在与银行协商还款,免除部分债务之后,是否还须课征综所税?台北市国税局提出说明表示,债权人跟银行协商后获得免除的债务,免列所得课征所得税。

 

几年前,银行大量发行现金卡,或是信用卡发卡银行鼓励消费者使用循环信用,因而爆发卡债风暴,造成社会上严重的卡奴问题。卡债族在背负濒临法定上限20%的利息,本金还不出来的情形下,导致债务越滚越大,造成严重社会问题。金管会因此要求银行要与债务人协商,依照债务人能力提出可以还钱的还款方式。

 

如今,就有有纳税义务人向国税局询问,金融机构同意减免卡债族的债务金额,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赠与,是否应该课征债务人的综所税?国税局因此提出说明。

 

依照所得税法规定,取自营利事业赠与的财产,应该要课征综所税。

 

卡债族与金融机构进行个别协商,或依照消费者债务清偿条例规定,与金融机构进行协商,经金融机构同意减免的债务,只要确定为无藉无偿免除债务,以达无偿移转财产目的,则金融机构对卡债族免除的本金、利息、手续费、信用贷款动支费、金融机构因债务催讨所代垫经法院判决由债务人负担的诉讼费等,国税局认定非金融机构对债务人的赠与,也不是债务人的所得,所以免课综所税。

 

  台北市国税局表示,卡债族为何会欠债,是基于生活所困?还是因为爱买名牌、超过自己的经济能力消费?这些个人理由,国税局无法一一了解,认为部分债务的免除,不能算为金融机构赠与给卡债族的原因,就在于纳税义务人并没有所得,没有拿到钱,所以债务的免除就不算是赠与,即不必课征综所税。原文来源网路卡优新闻网  郭幸宜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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