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上一講中講到句子內部存在結構,這裡我簡單願意回顧一下這一觀點

(1)一個非常胖的男人在吃一片塗滿黃油的麵包

句子內部存在結構是說,句子內部可以被劃分為若干塊,每一塊內部的成分之間的結合程度比跨塊的成分結合得更加緊密,比如說「一個非常胖的男人」之間的結合,比「男人在吃」要緊密。直觀上看「非常胖的男人」作為一個整體參與到句子的組合之中。句法學把這種內容會稱為結構體

如果我們遵循第一講中的思想,這裡本應該給出結構體的定義,但我們暫時不打算這麼做,而是先接著談談替換測試,主要是替換測試為什麼就能確定結構體了,我們的思路到底是什麼。

上一講中提到替換測試,其背後的邏輯是我們希望用一個「塊」去嘗試替換另一個「塊」,比如,我們想確定「一個非常胖的男人」在句子中是一個結構一體,那我們用「他」去替換,日過替換成功那就說明是結構體。可是我們是何以知道「他」就一定是結構體了?當然或許會說因為「他」是一個字,分不出來更小的了。

這句話本身是錯的,但是想法是正確的。需要注意我們談論語言學相關概念的時候,語言總是第一位的,文字是次要的。但是這句話的思想是正確的,也就是說,句子在組合的時候存在一個最小單位,比之更小的單位是不能組成句子的。這個單位就是我們通常以意義下的詞。

什麼是詞?我們在第一講中詳細的定義了語言,這個定義幾乎是完整的,除了唯獨沒有詞的定義。然而詞本身又是相當難以定義的一級語法單位。在語言學發展的早期,人們這樣定義詞:

詞是語言中能獨立活動的最小單位。

對於上面的定義,有必要進行一定的解釋。比如,什麼是獨立活動?什麼又是最小?獨立活動一般認為就是可以獨立成句的語言片段,以及其它可以單獨修飾上述語言片段的辭彙。比如

(2)-這是什麼? -蘋果

(3)-蘋果大嗎? -

(4)-有多大? -大。

蘋果是詞,大也是詞,他們可以獨立成句,這一般而言都能夠被廣泛接受,與之相對的,「蘋」就不能獨立活動,「果」似乎也不能獨立活動,因此他們都不是詞,從而「蘋果」是可以獨立活動的最小單位,這符合我們對「詞」的認識。但是「很」卻同樣不能獨立成句,傳統語法認為,「很」是一個副詞,為了將「很」納入定義,我們必須加上單獨修飾這條規則,比如「很」、「非常」之類的副詞。

這樣詞的定義是不是完整了呢?也不是。我們考慮「人民羣眾」這個詞,會發現人民是詞,公社也是詞,二者都可以獨立活動。雖然「人民羣眾」也能獨立活動,卻不是最小的單位了。這是否意味著人民公社不是詞呢?進一步,「炒飯」中,「炒」是詞,「飯」也是詞,那難道「炒飯」也不是詞了?

顯然不行。這說明我們之前的定義是不完善的。不完善的原因是因為漢語中有一類操作叫做「複合」,允許把兩個片語合起來形成一個新的詞,而「複合」在英語等印歐語系中並沒有漢語那樣常見,早期的語言學家忽略了「複合」的現象。

有沒有什麼辦法把上述情況納入進去?這就促使我們考慮詞最顯著的特點是什麼。我們不能忘記我們是在句法的基礎上研究詞的,而此前,我們說,「句子在組合的時候存在一個最小單位,比之更小的單位是不能組成句子的。這個單位就是我們通常以意義下的詞。」為了避免迂迴的討論,我們可以徑直說,詞是句法操作的做小單位。不過注意到在第一講中我們說:

預定義2-3 言基:正規言集中各個標準可理解的個人表意語音集的單片語成的集合在同表意義下構成的商集稱為一個言基,言基中的元素稱為詞。

這意味著我們剛才通篇所談論的詞,在我的體系中應該叫做單詞。我們只能先定義「標準可理解的個人表意語音集」中各個單詞。而這個單詞,應該被定義為接受接受句法操作的做小單位。不過為此我們要定義什麼叫句法操作。傳統句法學認為句法操作就是對片語成片語的操作,這種定義不可避免地會陷入循環論證中,因此我們採用窮舉法定義基本句法操作

預定義1-1 基本句法操作是指以下操作:對一個片段加上確定的程度修飾成分;加上名量、時量、動量成分或由自然人羣定義的其他成分。

:這種修飾成分是由這個自然人羣確定的,比如對漢族人,這個程度修飾是指代「很/不」,時量、動量成分是「一個/一次」等。具體問題可能還要具體分析。

預定義1-2 成分的環境分佈指該成分出現在固定的語言環境中的可能性。

:例如「樹」的的環境分佈為:在「一棵( )」中的可能性為1、在「一個()」中可能性為0,在「()上」的可能性為1,......

定義1 標準可理解的個人表意語音集中的單詞指可以獨立活動的最小語片段或接受至少一種基本句法操作而大致不改變環境分佈的最小單位。

:例如「炒飯」,雖然「炒」、「飯」都可以獨立活動,但是「炒飯」是可以接受「一碗」成為「一碗炒飯」的,而「炒一碗飯」的分佈則和「炒飯」顯然很不同(「我喜歡吃炒飯」,「*我喜歡吃炒一碗飯」)

通過這種方式,我們定義了單詞,結合第一講,就把詞定義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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