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刘琼 龚春华 记者 何洁)入职时,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载明如果销售业绩不达标,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并放弃补偿金。如此约定合法吗?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销售人员连续6个月销售业绩为零,公司根据这条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属于违法解除。

  2013年4月,小赵进入某电梯公司担任销售工作。2015年12月,公司与他签订一份《员工劳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工资结构为综合工资6000元/月,现调整为基本工资4800元/月+绩效工资。这份协议中载明:“如乙方销售指标完成情况不能达到销售任务协议书约定目标,甲方认为需要对乙方做出调岗、调薪、降职处理的,乙方无条件同意。乙方自愿要求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解除,甲方有权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要求。乙方声明自愿放弃甲方任何经济赔偿。”

  一周后,公司与包括小赵在内的销售人员签署“年度销售任务协议书”,明确小赵次年的考核指标。但数据表明,2016年一二季度,小赵完成实际生效订单为零。2016年7月,公司以此为由,发送了一封解除劳动合同的邮件,告知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公司视为小赵主动离职,并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同时,公司也未支付小赵2016年6月、7月的工资。

  无法接受的小赵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两个月的工资,仲裁委支持了小赵的诉请。

  庭审中,小赵陈述自己在2016年一二季度一直奔波于客户之中,寻找可能的销售机会,是有销售业绩的,只不过因为市场行情不好,一直没有回款。经查,小赵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108.58元。

  法院认为,电梯公司与小赵在补充协议中的约定不符合规定,违反了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另一方面,本案中补充协议的前提是劳动者本人自愿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电梯公司根据补充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同时支付欠付工资,共计5万余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解除劳动关系怎可“一刀切”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合法、合情、合理,不能滥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约定侵害劳动合法权益的违法条款。用人单位在管理、考核销售人员时,可以对销售人员的销售业绩进行考核。但是销售人员销售业绩不佳仅能证明其不能胜任销售岗位的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仅以该理由解雇员工。用人单位在遇见销售人员销售业绩长期不佳的情形,可以与销售人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对销售人员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一刀切式”与销售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否则属于违法解除,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编辑 苏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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