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通訊員 劉瓊 龔春華 記者 何潔)入職時,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補充協議,載明如果銷售業績不達標,員工自願解除勞動關係,並放棄補償金。如此約定合法嗎?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銷售人員連續6個月銷售業績爲零,公司根據這條約定解除勞動合同,被判屬於違法解除。

  2013年4月,小趙進入某電梯公司擔任銷售工作。2015年12月,公司與他簽訂一份《員工勞動合同補充協議》,約定原工資結構爲綜合工資6000元/月,現調整爲基本工資4800元/月+績效工資。這份協議中載明:“如乙方銷售指標完成情況不能達到銷售任務協議書約定目標,甲方認爲需要對乙方做出調崗、調薪、降職處理的,乙方無條件同意。乙方自願要求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解除,甲方有權決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要求。乙方聲明自願放棄甲方任何經濟賠償。”

  一週後,公司與包括小趙在內的銷售人員簽署“年度銷售任務協議書”,明確小趙次年的考覈指標。但數據表明,2016年一二季度,小趙完成實際生效訂單爲零。2016年7月,公司以此爲由,發送了一封解除勞動合同的郵件,告知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公司視爲小趙主動離職,並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同時,公司也未支付小趙2016年6月、7月的工資。

  無法接受的小趙提出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賠償金及兩個月的工資,仲裁委支持了小趙的訴請。

  庭審中,小趙陳述自己在2016年一二季度一直奔波於客戶之中,尋找可能的銷售機會,是有銷售業績的,只不過因爲市場行情不好,一直沒有回款。經查,小趙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爲6108.58元。

  法院認爲,電梯公司與小趙在補充協議中的約定不符合規定,違反了法律與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該條款屬於無效條款。另一方面,本案中補充協議的前提是勞動者本人自願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情形。法院最終判決,電梯公司根據補充協議解除勞動合同違法,應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同時支付欠付工資,共計5萬餘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駁回,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解除勞動關係怎可“一刀切”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合法、合情、合理,不能濫用用人單位的優勢地位,約定侵害勞動合法權益的違法條款。用人單位在管理、考覈銷售人員時,可以對銷售人員的銷售業績進行考覈。但是銷售人員銷售業績不佳僅能證明其不能勝任銷售崗位的工作,用人單位不能僅以該理由解僱員工。用人單位在遇見銷售人員銷售業績長期不佳的情形,可以與銷售人員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對銷售人員進行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不能“一刀切式”與銷售人員解除勞動關係,否則屬於違法解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賠償金。

  (編輯 蘇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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