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副主席鄭家朗、成員吳嘉兒及何秀儀去年在立法會的《國歌法》公聽會內抗議,被控在立法會會議廳範圍內逗留時未有遵守秩序,何秀儀被加控一項普通襲擊罪。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開審,3人否認所有控罪。

審訊預計分3日進行,控方傳召4名證人,全部是立法會保安人員,包括懷疑遭被告何秀儀普通襲擊的首名證人許耀德。許耀德供稱事發時,鄭家朗發言後俯身從發言臺下拿出小型擴音機,再站立離開發言臺,與此同時,有其他人戴上面具並離開發言座位,包括衝向主席及官員座位方向的何秀儀。許耀德表示,當時打開雙手試圖制止何秀儀衝前,期間對方的左邊膊頭撞到他的左邊膊頭。許耀德失去平衡跌倒,感到膊頭疼痛得無法站起來,倒臥地上數分鐘,直至去到急症室,左手臂也不能屈曲不能動。

控方在庭上播放當日會議的閉路電視片段,許耀德對著畫面指出被撞倒的一刻。裁判官何俊堯反駁,指片段所見,被告的膊頭從來未與證人相撞,而且被告是俯身狀態,兩人處於不同水平,指出當時被告膊頭是遠離證人的膊頭。許耀德同意,翻看片段,他之前指出的情況並不是那樣。

辯方播放另一片段,展示證人事後被保安同事摻扶到會議室外的情況,顯示證人不止一次屈曲左手臂,證人同意。辯方指,證人供稱痛得倒臥地上數分鐘,但期間亦有坐起來,證人亦同意。

案發於去年3月16日,3名被告出席立法會國歌條例草案委員會舉行公聽會期間,舉起標語、播放國歌及離開座位,被指未有遵守秩序作出抗議行為,違反《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行政指令,之後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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