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無效」之訴和「當選無效」之訴都是公職人員選舉結果最常出現的訟案,但兩者有何不同?粉絲專頁「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以一張圖表,簡易點出兩者的差異,前者被告為選舉委員會,後者則是當選人為被告。

 

根據「丹尼老師的公民教室」所張貼的表格,「選舉無效」之訴是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且足以影響結果,被告為選舉委員會,如果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將重新選舉;而「當選無效」之訴是指當選票數不實,認為有影響結果之虞,或以強暴、脅迫等非法手段妨害選舉情事者,被告則是當選人,如果法院判決確定無效,就職者將被解除職務,兩種皆屬民事訴訟。

 

而台灣過去最著名的選舉訴訟,以2004年總統大選,連戰、宋楚瑜認為陳水扁、呂秀蓮的當選票數不實,隨即在選舉當天晚上起當選無效及選舉無效2項訴訟,要求全國大驗票,但最後得票數仍比陳、呂少了2萬5563票,並未翻盤。

 

 

(取自尼老師的公民教室粉絲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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