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一種刑法原則

即三代直系血親之間和夫妻之間可以互相隱匿犯罪

如何評價這種原則?


古代受儒家專尊的影響,法律制度以禮治為核心原則。所謂禮治,就是一切以禮法為先,那麼禮法中,天地君臣親就是核心要素,天地虛無,沒啥好說的,君就是皇帝最大,臣就是執法者第二牛叉,接下來就是親了。而對普通人來說,最常接觸到的就是親了。所以理所當然地法制也要為親這個禮治要素讓路了。

而現代社會提倡法律制度以法治為核心原則,儘管千年的禮治傳統使我們能夠理解「親親得相首匿」的情理,但從法治的角度來說,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違背法治精神。


不知


自給自足的農耕經濟,親人的作用對於自己的生存意義無限大,導致了親親隱匿的必然性,若是親親首匿得罪作用無疑只有反向即擴大矛盾,不利於統治的穩定。

所以提出該原則,是基於客觀生產關係條件小農家庭式經濟體制的妥協。

另外,隱匿罪本身只是健全預防犯罪的補充與額外保障,根本還是預防被隱匿之犯罪。這也是這條看似阻止法律貫徹的原則得以確立的條件,因為它並不重要。


獨尊儒術下在家庭倫理方面的必然結果


其實更破壞家庭吧?


全世界都有類似的規定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