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網友爆料

  自己和下家談好了入職

  和現在的公司離職了

  結果下家又突然說

  已經招到人了 ……

  19 樓網友 @flggle 爆料

  上個月底因爲要換工作,曾去杭州某科技面試過,整個面試過程略倉促,但因爲職位比較適合,答應入職,並談好了入職時間,後也與 HR 確認了 offer,定於面試後兩週入職。因爲樓主還是在職狀態,而且住在城西,該公司在濱江,所以兩週需要辦離職和搬家去濱江。當時面試官沒有提出異議,就敲定了時間。之後樓主就去辦理了離職,並找好了房子,準備後天搬家。

  但昨日(4.9)在沒有任何溝通下,突然收到 HR 的通知說因爲比較急,已經招到人了,我不用過去了。還說我沒有明確跟她說會過去。反問她你們公司發來的 offer 已經跟你確認過,難道不就證明雙方已經達成了協議嗎?HR 又說什麼 offer 要打印出來簽字拍照給她,樓主真的從來沒聽說過這種操作。反正就是找各種藉口推辭。最終說是收到領導通知,自己只是代爲傳達。樓主也在面試後加過領導微信,所以也想詢問下領導,具體什麼原因,但領導直接拉黑沒有回覆。

  這種公司大家一定要謹慎!最起碼的誠信都沒有。我想無論是在這家公司工作或是與其有業務往來,沒誠信、沒原則、不懂法律都是非常可怕的!

  現在其實很慶幸沒有進入這家公司,在這曝光也是希望各位小夥伴能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對自己造成了一定損失不說,還生了一肚子氣,非常的不值得!

  樓主的經歷引來了不少網友的關注

  網友們都很氣憤

  遇到這樣的事情如何處理

  網友給出了自己的建議

  offer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用人單位發出《錄用通知書》後又單方反悔,致使勞動者權利受損的現象並非少見,不少用人單位認爲錄用通知書沒有法律約束力,反悔也沒有法律責任,這是錯誤的。錄用通知書在簽發後,雖然此時用人單位與應聘者之間還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反悔,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那麼用人單位應該對該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上述規定可知,當事雙方訂立合同應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企業製作的 offer 即符合要約的構成要件,具有要約的法律效力。而"承諾"是指受要約人作出的同意要約內容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成立併產生法律約束力。應聘者接受 offer,就認定其同意要約內容,合同成立。

  應聘者在接到 offer 後覆函表示接受,表示即爲"承諾"。這時,如果企業單方撤銷錄用,屬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應嚮應聘者承擔"締約過失"的賠償責任。至於應聘者遭受的損失,則需要舉證或論證證明其索賠要求的合理性。

  來源:19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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