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 獎勵金達300萬 廈門市發佈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
爲進一步促進廈門市招商引資工作,充分調動各類社會力量支持廈門市招商引資工作,拓展招商引資渠道,促進廈門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於近日印發了招商中介機構及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
據瞭解,招商中介機構指接受廈門市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各區、自貿區、火炬高新區、重大片區指揮部委託開展招商活動的境內外專業投資促進工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經國家和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覈準正式註冊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企業聯合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或海外專業招商代理機構等第三方專業中介機構。廈門市各級各部門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或招商平臺公司除外。
項目引薦人指向廈門市招商部門提供項目投資信息,引薦廈門市域外的投資者來廈投資並最終促成項目落戶的關鍵個人或機構。根據其發揮的作用,可分爲:項目信息引薦人、項目推動引薦人。
項目引薦人可以是社會人士、法人或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有企業的市管幹部和國有企業招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同一個引薦項目只認定1名引薦人,若項目出現2名或以上引薦人的,視爲1個引薦團隊。
附: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招商中介機構及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的通知
廈府辦〔2019〕50號
各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各開發區管委會:
《廈門市招商中介機構及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廈門市招商中介機構及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促進我市招商引資工作,充分調動各類社會力量支持我市招商引資工作,拓展招商引資渠道,促進我市經濟高質量發展落實趕超,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鼓勵開展中介招商
第二條 招商中介機構
招商中介機構指接受我市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各區、自貿區、火炬高新區、重大片區指揮部委託開展招商活動的境內外專業投資促進工作機構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包括經國家和當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覈準正式註冊登記的行業協會商會、企業聯合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金融機構或海外專業招商代理機構等第三方專業中介機構。我市各級各部門及其下屬企事業單位或招商平臺公司除外。
第三條 招商中介服務
招商中介機構提供的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爲委託方在境內外開展各類投資促進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服務,提供投資環境、政策導向、產業發展和招商引資等方面的諮詢服務,提供符合我市產業發展方向的有效項目信息,組織投資者來廈考察,以及委託方委託的其它招商服務。
第四條 委託招商服務協議
鼓勵我市市直各有關部門和各區、自貿區、火炬高新區、重大片區指揮部根據工作需要,與一家或多家中介機構簽訂委託招商服務協議。
第五條 中介招商統籌
市商務局負責統籌全市中介招商工作。市、區各級部門應將簽訂的《委託招商服務協議》、招商中介機構年度工作報告於每年1月底前報市商務局備案。市級簽訂的招商中介機構區級不再簽訂。
第六條 項目落戶獎勵
招商中介機構成功促成項目落戶我市的,按本辦法規定可申請項目引薦人獎勵。
第三章 項目引薦人獎勵
第七條 獎勵對象
㈠項目引薦人指向我市招商部門提供項目投資信息,引薦廈門市域外的投資者來廈投資並最終促成項目落戶的關鍵個人或機構。根據其發揮的作用,可分爲:
1.項目信息引薦人:向我市招商部門提供項目投資信息,並協助招商部門與投資方開展對接洽談,項目最終落戶廈門。
2.項目推動引薦人:向我市招商部門提供項目投資信息,推動投資方與我市招商部門開展對接洽談,在項目落戶過程中起到實質推動作用並獲得投資方認可,項目最終落戶廈門。
㈡項目引薦人可以是社會人士、法人或其他組織,但不包括本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國有企業的市管幹部和國有企業招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㈢同一個引薦項目只認定1名引薦人,若項目出現2名或以上引薦人的,視爲1個引薦團隊。該引薦團隊在申請引薦人資格確認時,須書面委託其中1人具體辦理,獎勵金分配由引薦團隊自行商定。
第八條 獎勵條件
引薦項目必須是在我市投產或運營的新設法人項目(不含增資項目、房地產項目和股權投資類項目),項目公司自工商登記之日起4年內(截止日爲獎勵申報日)符合下列任一獎勵條件:
㈠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公司在廈門投入的固定資產投資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且達到土地出讓合同或監管協議所約定的投資強度要求。
㈡實繳註冊資本:內資項目公司的廈門市域外投資者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外資項目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實繳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
㈢地方經濟貢獻:項目公司繳納的企業所得稅與增值稅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計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
第九條 獎勵標準
項目引薦人引薦項目符合上述獎勵條件,經審覈通過,給予如下獎勵:
㈠項目信息引薦人獎勵
對於投資項目信息引薦人,給予一次性信息獎勵金10萬元人民幣。
㈡項目推動引薦人獎勵
對於投資項目推動引薦人,可選擇下列獎勵標準之一申請獎勵,獎勵基數按市域外投資者在項目公司實繳註冊資本的佔比進行相應折算。每個引薦項目獎勵金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1.符合固定資產投資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照項目固定資產投資額獎勵基數的5‰給予獎勵,固定資產投資額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爲準。
2.符合實繳註冊資本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照實繳註冊資本獎勵基數的5‰給予獎勵,實繳註冊資本以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爲準。獎勵金額不超過引薦項目公司自商事登記之日至獎勵申請日爲止實際繳入本市的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地方留成總額。
3.符合地方經濟貢獻獎勵條件的項目,按照形成地方經濟貢獻獎勵基數的6%給予獎勵。
㈢重點項目疊加獎勵:對項目推動引薦人成功引進近三年《財富》世界500強、中國企業500強、中國民營企業500強、臺灣百大企業、中央企業、境內上市公司或行業龍頭等知名企業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資符合《廈門市重點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的項目,除按上述獎勵標準給予獎勵外,再一次性給予20萬元人民幣疊加獎勵。
第十條 申報程序
㈠引薦項目備案
引薦人開展引薦項目工作時,在協助招商部門與投資方對接洽談後,應填寫《廈門市項目引薦人備案表》,向項目意向落戶區(開發區)或市商務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引薦人備案手續。如屬於引薦團隊,須提交書面委託書,委託其中一人具體辦理。項目引薦人未及時辦理備案手續的,不予獎勵。意向落戶區(開發區)商務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向市商務局報備。
㈡引薦項目獎勵申報
引薦人應在項目公司商事登記之日起4年內提出申報獎勵(若第4年在申報期後達到獎勵條件可延至次年申報)。逾期申報或規定期限內項目未達到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
1.申報時間:全年
2.申報材料:項目引薦人應向項目落戶區(開發區)商務部門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⑴《廈門市項目引薦人獎勵金申請表》;
⑵項目引薦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或法人機構代碼證複印件;
⑶如申請項目推動引薦人獎勵,還需提交體現企業固定資產投資或實繳註冊資本內容的審計報告或驗資報告;
⑷如受理單位要求補充其他材料的,項目引薦人應按要求補充提交。必要時,受理單位可委託第三方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3.項目審覈:項目落戶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並由區相關部門組成評審小組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報經落戶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批准。各區(開發區)商務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將評審結果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備案。
4.獎勵兌現:獎勵金由項目落戶區(開發區)負責執行兌現,資金由市、區(開發區)按現行財政體制承擔,所需資金由區(開發區)先行全額撥付,並於次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獎勵金撥付情況彙總報送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級和其他區級承擔部分通過市對區年終財政體制結算辦理。落戶區(開發區)商務部門負責通知引薦人領取獎勵金。在發出獎勵通知6個月內未領取獎金的,視爲自動放棄。
第十一條 同一項目不做重複獎勵,引薦人可擇優申請,但不重複享受。獎勵金基數爲申報日止的實際發生數,其後因項目變化使得可獲獎勵金額增加的,不再給予獎勵。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對採取各種不正當手段騙取、冒領招商引資工作經費及獎勵金的單位或個人,將予以追回資金並依法處罰,追究當事人及有關部門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各區(開發區)要認真做好項目引薦人獎勵申報覈查工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審覈過程中,存在違反規定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個人發放獎勵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範圍或標準發放獎勵資金,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爲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爲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各區(開發區)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需求,出臺相應的招商中介機構和投資項目引薦人的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商務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廈門市重大投資項目引薦人獎勵辦法》(廈府辦〔2014〕201號)同時廢止。在本辦法有效期內設立商事主體的項目,在有效期後達到項目引薦獎勵條件的,仍按本辦法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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