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厦门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厦门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厦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近日印发了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据了解,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厦门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厦门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项目引荐人指向厦门市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厦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项目信息引荐人、项目推动引荐人。

 

项目引荐人可以是社会人士、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市管干部和国有企业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


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950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支持我市招商引资工作,拓展招商引资渠道,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鼓励开展中介招商


第二条 招商中介机构


招商中介机构指接受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委托开展招商活动的境内外专业投资促进工作机构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经国家和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核准正式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企业联合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或海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等第三方专业中介机构。我市各级各部门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或招商平台公司除外。


第三条 招商中介服务


招商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委托方在境内外开展各类投资促进活动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服务,提供投资环境、政策导向、产业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有效项目信息,组织投资者来厦考察,以及委托方委托的其它招商服务。


第四条 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鼓励我市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各区、自贸区、火炬高新区、重大片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与一家或多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商服务协议。


第五条 中介招商统筹


市商务局负责统筹全市中介招商工作。市、区各级部门应将签订的《委托招商服务协议》、招商中介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1月底前报市商务局备案。市级签订的招商中介机构区级不再签订。


第六条 项目落户奖励


招商中介机构成功促成项目落户我市的,按本办法规定可申请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三章  项目引荐人奖励


第七条 奖励对象


㈠项目引荐人指向我市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厦门市域外的投资者来厦投资并最终促成项目落户的关键个人或机构。根据其发挥的作用,可分为:


1.项目信息引荐人:向我市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并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开展对接洽谈,项目最终落户厦门。


2.项目推动引荐人:向我市招商部门提供项目投资信息,推动投资方与我市招商部门开展对接洽谈,在项目落户过程中起到实质推动作用并获得投资方认可,项目最终落户厦门。


㈡项目引荐人可以是社会人士、法人或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有企业的市管干部和国有企业招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㈢同一个引荐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名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该引荐团队在申请引荐人资格确认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人具体办理,奖励金分配由引荐团队自行商定。


第八条 奖励条件


引荐项目必须是在我市投产或运营的新设法人项目(不含增资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公司自工商登记之日起4年内(截止日为奖励申报日)符合下列任一奖励条件:


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公司在厦门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达到土地出让合同或监管协议所约定的投资强度要求。


㈡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项目公司的厦门市域外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公司的外方投资者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


㈢地方经济贡献:项目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奖励标准


项目引荐人引荐项目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经审核通过,给予如下奖励:


㈠项目信息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信息引荐人,给予一次性信息奖励金10万元人民币。


㈡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


对于投资项目推动引荐人,可选择下列奖励标准之一申请奖励,奖励基数按市域外投资者在项目公司实缴注册资本的占比进行相应折算。每个引荐项目奖励金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1.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2.符合实缴注册资本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基数的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为准。奖励金额不超过引荐项目公司自商事登记之日至奖励申请日为止实际缴入本市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总额。


3.符合地方经济贡献奖励条件的项目,按照形成地方经济贡献奖励基数的6%给予奖励。


㈢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对项目推动引荐人成功引进近三年《财富》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台湾百大企业、中央企业、境内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等知名企业或由其控股公司投资符合《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除按上述奖励标准给予奖励外,再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叠加奖励。


第十条 申报程序


㈠引荐项目备案


引荐人开展引荐项目工作时,在协助招商部门与投资方对接洽谈后,应填写《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备案表》,向项目意向落户区(开发区)或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引荐人备案手续。如属于引荐团队,须提交书面委托书,委托其中一人具体办理。项目引荐人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意向落户区(开发区)商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市商务局报备。


㈡引荐项目奖励申报


引荐人应在项目公司商事登记之日起4年内提出申报奖励(若第4年在申报期后达到奖励条件可延至次年申报)。逾期申报或规定期限内项目未达到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1.申报时间:全年


2.申报材料:项目引荐人应向项目落户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⑴《厦门市项目引荐人奖励金申请表》;


⑵项目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⑶如申请项目推动引荐人奖励,还需提交体现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或实缴注册资本内容的审计报告或验资报告;


⑷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项目引荐人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项目审核:项目落户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并由区相关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经落户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


4.奖励兑现:奖励金由项目落户区(开发区)负责执行兑现,资金由市、区(开发区)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所需资金由区(开发区)先行全额拨付,并于次年3月31日前将上年度奖励金拨付情况汇总报送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级和其他区级承担部分通过市对区年终财政体制结算办理。落户区(开发区)商务部门负责通知引荐人领取奖励金。在发出奖励通知6个月内未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同一项目不做重复奖励,引荐人可择优申请,但不重复享受。奖励金基数为申报日止的实际发生数,其后因项目变化使得可获奖励金额增加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引资工作经费及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资金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区(开发区)要认真做好项目引荐人奖励申报核查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核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各区(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出台相应的招商中介机构和投资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厦门市重大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厦府办〔2014〕201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的项目,在有效期后达到项目引荐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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