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全世界都聚焦于申城上海,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正式开幕。中国将保护外资企业合法权益,坚决依法惩处侵犯外商合法权益特别是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

那么,引发知识产权领域热议的惩罚性赔偿,究竟是什么?惩罚性赔偿是指,为惩罚和吓阻恶意侵害行为,判令加害方承担的超出受害方实际损失的金钱赔偿。设置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惩罚加害人的不法行为,遏制侵害行为的再次发生。尽管学术界存在众多观点,但基本认同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侵权、吓阻再次侵权及鼓励维权的功能。

目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责任做出详细的规定。首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其次,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参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最后,前二者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形成了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侵权获利、法定赔偿,依此递进的三种赔偿数额确定方法。此外,《专利法》还规定了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方式。但是当我们聚焦实践案例时,司法与立法之间仍存在不小的距离。根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例实证研究报告》,对全国各级法院审理的4768件知识产权侵权有效司法判例做出的统计,在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法定赔偿」判赔标准的占78.54%;在商标权侵权案件的判赔中,采用上述标准的占97.63%;专利侵权判决的这一比例则为97.25%。可见,法定赔偿在司法实践中早已不是立法本意中的「兜底条款」。而且,法定赔偿仅仅是在填平原则的基础上,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在赔偿上限内确定赔偿数额,其确定的获赔额和判赔支持度一般都低于适用其他计算标准时的水平。因此,无论是权利人实际损失,还是侵权人侵权获利、法定赔偿,这些均属于补偿性赔偿制度,最理想的结果也仅是「填平」权利人推定的经济损失。填平原则下的补偿性赔偿在实践中很难给予权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济,对侵权人也难以产生足够的法律震慑。知识产权领域急需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解决当前司法实践的困境。

不过,商标领域已经在惩罚性赔偿制度上率先跨出一步。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也是国内民法领域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后的又一大立法亮点。但是,著作权、专利和商业秘密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仍然处于修法进程中。例如,在最新送审的《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8条中规定,对于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规模、损害后果等因素,将赔偿数额提高至三倍。而且,今年两会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就表示,将加快推动专利法修改,引入惩罚性赔偿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可见的将来,作为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一步,知识产权领域会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商业秘密、专利等知识产权侵权人予以重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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