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全世界都聚焦於申城上海,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正式開幕。中國將保護外資企業合法權益,堅決依法懲處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特別是侵犯知識產權行為,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顯著提高違法成本。

那麼,引發知識產權領域熱議的懲罰性賠償,究竟是什麼?懲罰性賠償是指,為懲罰和嚇阻惡意侵害行為,判令加害方承擔的超出受害方實際損失的金錢賠償。設置懲罰性賠償的目的在於懲罰加害人的不法行為,遏制侵害行為的再次發生。儘管學術界存在眾多觀點,但基本認同懲罰性賠償具有懲罰侵權、嚇阻再次侵權及鼓勵維權的功能。

目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就對商業祕密的侵權賠償責任做出詳細的規定。首先,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其次,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參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最後,前二者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權利人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因此,形成了權利人實際損失、侵權人侵權獲利、法定賠償,依此遞進的三種賠償數額確定方法。此外,《專利法》還規定了參照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的方式。但是當我們聚焦實踐案例時,司法與立法之間仍存在不小的距離。根據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的《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例實證研究報告》,對全國各級法院審理的4768件知識產權侵權有效司法判例做出的統計,在著作權侵權案件的判賠中,採用「法定賠償」判賠標準的佔78.54%;在商標權侵權案件的判賠中,採用上述標準的佔97.63%;專利侵權判決的這一比例則為97.25%。可見,法定賠償在司法實踐中早已不是立法本意中的「兜底條款」。而且,法定賠償僅僅是在填平原則的基礎上,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自由裁量,在賠償上限內確定賠償數額,其確定的獲賠額和判賠支持度一般都低於適用其他計算標準時的水平。因此,無論是權利人實際損失,還是侵權人侵權獲利、法定賠償,這些均屬於補償性賠償制度,最理想的結果也僅是「填平」權利人推定的經濟損失。填平原則下的補償性賠償在實踐中很難給予權利人充分的司法救濟,對侵權人也難以產生足夠的法律震懾。知識產權領域急需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解決當前司法實踐的困境。

不過,商標領域已經在懲罰性賠償制度上率先跨出一步。2013年修正的《商標法》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這也是國內民法領域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後的又一大立法亮點。但是,著作權、專利和商業祕密的懲罰性賠償制度仍然處於修法進程中。例如,在最新送審的《專利法修訂草案(送審稿)》第68條中規定,對於故意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規模、損害後果等因素,將賠償數額提高至三倍。而且,今年兩會期間,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就表示,將加快推動專利法修改,引入懲罰性賠償措施,加大對侵權行為的懲治力度,讓侵權者付出沉重代價。

可見的將來,作為國家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一步,知識產權領域會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對商業祕密、專利等知識產權侵權人予以重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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