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詞解釋

併購的定義:是指收購方,通過購買出讓方所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從而成為標的公司的股東,進而達到控制標的公司、參與經營管理、實現經濟利益等目的的行為。

併購的原因:通常是因為收購方需要佔有標的公司的資質、特殊資源(如:市場渠道、客戶資源等)、專利技術、房產等。

併購的特點:相比於直接經營標的公司的資產而言,股權併購存在稅收較低、市場上更具有隱蔽性等特點,成為企業擴張廣為採用的一種有效手段。

在股權併購的實踐中,很多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標的公司的瞭解,以及個人感覺,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股權併購作為一項複雜的法律工程,成功與否既取決於前期對於標的公司狀況全面準確的調查掌握,也取決於併購過程中各種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設置。針對如此複雜的法律工程,投資者除了依靠自身判斷決策外,還應當充分重視專業法律機構與專業資本律師的作用與價值。

風險一:擬併購股權本身存在權利瑕疵

併購行為的直接對象,就是出讓方持有的標的公司的股權。如果出讓方出讓的股權存在權利瑕疵,將導致併購交易出現本質上的風險。

通常情況下,收購方會對出讓方出讓的股權做一定的調查覈實。例如:在併購前,通過工商檔案記錄對出讓股權查詢。但是,在實際的交易過程中,曾經出現股權有重大權利瑕疵,但是並未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實際案例。

因此,除了查詢工商檔案以外,還可以通過對標的公司的內部文件查閱(如:重大決策文件、利潤分配憑證等),以及向公司其他股東、高管調查等各種手段予以核實。還可以通過律師來完善相關的法律手續,鎖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最大程度地使真相浮出水面。

風險二:出讓方的原始出資行為存在瑕疵

在股權併購後,收購方將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向出讓方支付收購款,進而獲取股權、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因為收購方不是標的公司的原始股東,收購方理所當然地會認為,自己並不應當承擔標的公司在出資設立時的相關法律責任。因此,在股權併購過程中,收購方往往對此類風險容易忽視。

根據《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如果出讓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況,受讓方有可能基於此種情況,而與出讓方承擔連帶責任。

所以,在股權併購過程中,受讓方應當特別注意出讓方是否全面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同時,可以通過就相關風險及責任分擔,受讓方與出讓方進行明確的約定,以規避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

風險三:主體資格瑕疵

標的公司主體資格瑕疵,主要是指:標的公司因設立或存續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導致其主體資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礙。

例如:標的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不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其設立行為或經營項目未經有關部門審批同意,其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不合法合規,標的公司未依法存續,等等。標的公司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是否存在其經營資質被吊銷?是否存在其營業執照被吊銷?標的公司是否存在被強制清算?等等情形,均可能導致標的公司主體資格存在的障礙。

風險四:主要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股權併購的常見動因之一,是出於直接經營標的公司資產,稅收成本過高的考慮,而採用股權併購這一方式,進行變相的資產收購。在此種情況下,標的公司的主要資產及財產權利,就成為收購方尤為關注的問題。

對於標的公司的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1、標的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體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2、標的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

3、標的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

4、標的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風險五:重大債權債務風險

標的公司重大債權債務,指的是:影響股權價值,及收購後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因素。

併購相關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

1、出讓方是否對標的公司的全部債權債務,進行如實披露,並納入股權價值評估範圍?

2、重大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

3、標的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後的追償風險?

4、標的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等等。

股權併購中,對於標的公司擔保的風險、應收款訴訟時效,以及實現的可能性,應予以特別關注。通常,還應當要求出讓方對標的公司的債權債務,特別是對或有債權債務的情形作出承諾和擔保。

風險六: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風險

這方面的法律風險為:標的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標的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進而直接導致股權價值的降低。

股權併購中,除了需要對標的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況予以充分的調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之外,還可以通過與出讓方,就收購價款的確定,及支付方式的約定,以及就上述風險的責任分擔,作出明確劃分予以規避。

風險七:稅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技術風險

對於某些特定行業的標的公司而言,這部分風險也是併購風險的易發地帶。

此類法律風險,包括:

1、標的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

2、標的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

3、標的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

4、標的公司近年有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以及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而被處罰?等等情況。

風險八:勞動用工風險

隨著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在勞動用工方面,立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傾向也越來越明顯。在此種立法傾向之下,用工企業承擔相應的用工義務也就更加嚴格。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標的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用人單位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對於設立時間已久、用工人數眾多、勞動合同年限較長的標的公司,此類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針對此類風險,收購方可以採取:要求出讓方就依法用工情況作出承諾與擔保,與出讓方就相關風險發生後的責任承擔進行明確約定,或在可能的情況下,要求出讓方在收購前清理標的公司相關用工的方式,予以規避。

風險九:受讓方實際控制力風險

友好信任的各方股東而構成。同時,也決定了在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

基於以上特徵,收購方在收購標的公司股權時,既需要注意與出讓方達成兩廂情願的交易合意之外,還應當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購後的合作方,即其他股東的合作意向,從而避免因不瞭解其他股東無意合作的情況而誤陷泥潭。

同時,還應當充分關注出讓方對於標的公司的實際控制力,避免出現誤以為出讓方基於相對控股地位而對標的公司擁有控制權,而實際上,公司其他小股東均為某一主體所控制,出讓方根本無控制權的情況。

針對此類風險,除了通過一般溝通訪談,瞭解其他股東的合作意向外,還可以通過委託專業機構,對其他股東的背景情況予以詳細調查的方式予以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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