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盡職調查

盡職調查是股權轉讓的必經環節,盡職調查可以了解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資產狀況、負債狀況、稅費欠繳等情況,對於公司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雖然盡職調查不一定能夠排除所有隱患,但是可以最大限度的對於目標公司的各項情況有個詳細的了解,方便於購買人作出清晰的判斷。股權轉讓首先要做盡職調查,根據盡職調查指定相應的轉讓策略,能夠防患於未然。

2、資本瑕疵

出資瑕疵包括下列幾種方式未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約定實物出資,但是股東沒辦理過戶手續或沒有交付實物;約定是以貨幣出資,但股東要求以實物出資;作為出資的實物或其他非貨幣財產的價格明顯不足。瑕疵出資股權的轉讓,受讓人如果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出讓人出資存在瑕疵的,需要對瑕疵出資部分承擔連帶責任。如果受讓後才知道該股權出資存在瑕疵的,也可以要求出讓人補足出資。

3、詳細了解公司章程

購買公司股權成為公司的股東必須要遵守公司的章程,變更公司章程需要經過三分之二表決權同意,如果購買人購買股權後不能達到三分之二的表決權,那麼他仍然需要接受既有章程的約束,很多公司的章程中對於分紅、表決權以及股權轉讓都進行了一定的約定和限制,因此你購買公司股權前必須仔細研究公司章程。

4、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對外轉讓),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因此,在擬定股權轉讓方案時,首先應當確定是股東之間相互轉讓股權,還是對外轉讓股權。如果是對外轉讓股權,應當書面徵詢其他股東是否同意以及是否放棄優先購買權,並妥善保存這些資料。如果股權對外轉讓時,未經徵詢其他股東是否優先購買而直接對外轉讓股權,則該項交易存在被法院宣告無效的隱患。公司法司法解釋四基本上也持該種觀點。

5、審批手續

通常情況下,股權轉讓事宜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協商確定,不涉及股權轉讓的審批問題。但在某些特定情況下,需要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准或備案,比如,國有股權轉讓的,須報主管部門批複,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須報原審批機關批准,證券、保險、銀行等特殊性質的公司,股東變更需要履行相應的監管規定,報主管部門批准或備案。

6、原有公司債務風險

按照法律規定,公司債務的責任主體是公司而不是股東,股權轉讓後,原股東退出,新股東加入,公司盈虧風險就會由新股東承擔,公司原有債務也要由新股東負責解決,因此目標公司的或有債務一直是股權轉讓過程中購買人最擔心的問題,目前通過盡職調查也無法排除對方惡意隱瞞債務的可能性,因此在購買股權過程中可以要求出售人簽訂保證書或者承諾書,對於提供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承諾和保證,作為輔助手段也可以在股款的交割上,余留一部分尾款作為或有債務的擔保,也可以直接要求出售人或者第三人提供保證和擔保,最大限度的將或有債務風險降到最低。

7、股權的質押或查封風險

物權法規定以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同樣的股權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也不能轉讓。因此在擬受讓股權之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查詢股權質押或者查封的情況,確定沒有問題再進行交易。

8、股權登記

股權轉讓應以一定的方式公示出來。便於各方當事人及第三人知道並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同時也防止權利被剝奪或限制等不測之害,維護交易安全。因此僅有股權轉讓協議不能直接導致股權變動。股份有限公司記名股票和有限責任公司股權,應當在轉讓後由公司進行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還要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9、代持股權問題

股權代持在很多公司是一個普遍現象,因此在進行股權轉讓時,首先要了解清楚交易股權是否存在代持情況,如果交易股權是被代持的,那麼在簽訂股權代持合同過程中需要代持人和被代持人均簽字確認,被代持人簽字是因為其是該股權的實際所有權人,而代持人也必須簽字是因為其是該股權的登記權利人,需要其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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