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合法避稅就用這幾招

目前,我國股權交易市場日趨活躍,股權轉讓在企業運營發展的各個階段頻繁出現,稅收成本成為股權轉讓面臨的突出問題之一。由於股權轉讓涉及金額普遍較大,所得稅就成為最主要的稅收成本。股權轉讓所得稅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及稅收制度的建立與完善,使徵稅範圍更加具體,征納程序更加嚴格,這無疑擠壓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在這樣的情形下,股權轉讓稅收籌劃空間何在?本期將從企業和個人兩個角度,分析兩種納稅人股權轉讓的稅收籌劃方法。

一、個人股權轉讓涉稅問題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明確了出售股權、回購股權、以股權抵償債務等7種股權轉移行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對股權轉讓收入、原值進行了更加具體的界定,並明確指出受讓方為個人股權轉讓的扣繳義務人,並負有事先報告義務。

(一)股權轉讓的徵稅範圍

67號文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是指自然人股東(以下簡稱個人)投資於在中國境內成立的企業或組織(以下統稱被投資企業,不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股權或股份。該公告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權;

2.公司回購股權;

3.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時,被投資企業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以公開發行方式一併向投資者發售;

4.股權被司法或行政機關強制過戶;

5.以股權對外投資或進行其他非貨幣性交易;

6.以股權抵償債務;

7.其他股權轉移行為。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67號文第五條規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為所得人,即為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為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即為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期限

67號文第二十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因此,個人股權轉讓所得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個人股權轉讓應納稅額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股權轉讓定價、股權原值、計征方式、能否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稅收籌劃能力及執行能力等,可以從這些方面著手實施稅收籌劃,合法合理降低稅負。

(一)以「正當理由」實現低價轉讓股權

根據67號文第十條規定,股權轉讓收入應當按照公平交易原則確定,同時,第十三條從股權交易的實際出發,對具有「正當理由」的低價轉讓股權做了例外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股權轉讓收入明顯偏低,視為有正當理由:

1.能出具有效文件,證明被投資企業因國家政策調整,生產經營受到重大影響,導致低價轉讓股權;

2.繼承或將股權轉讓給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關係證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相關法律、政府文件或企業章程規定,並有相關資料充分證明轉讓價格合理且真實的本企業員工持有的不能對外轉讓股權的內部轉讓;

4.股權轉讓雙方能夠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二)恰當運用「核定」法

67號文規定了核定股權轉讓收入的四種情形,並明確了具體的核定方法。對於轉讓股權原值,第十七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未提供完整、準確的股權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股權原值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股權原值。」而對於具體的核定方法並沒有給出具體的規定。這就給了稅收機關很大的自由裁量權。

從之前的實踐來看,比如,各地稅務機關會通過驗資報告、銀行詢證函、銀行存款日記賬、實收資本(股本)賬面記錄、公司章程、等進行審核對比核定原值,按申報的股權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計稅成本。

因此,對於部分近年來迅猛發展的行業而言(如房地產等),如果按照上述方式核定的成本大於實際成本,可以適用這一方法進行稅務籌劃,以降低應納稅所得額。然而,由於核定適用情形通常是在會計賬冊、相關計稅憑證不完整的情形下,被轉讓股權公司面臨相關會計制度、稅收征管法處罰的風險。

(三)變更被轉讓公司註冊地,爭取稅收優惠或補貼

為了招商引資,發展地區的經濟,國家及地方層面都出台了一系列的區域性稅收優惠政策,多數經濟開發區出台了財政返還政策。個人獨資企業(營改增)小規模的可以申請核定徵收,核定徵收之後享受個稅稅率0.5%~3.5%;通過變更註冊地或在園區新辦公司,讓股權轉讓方實現了成功避稅。

利用稅收優惠或財政返還可以降低稅負,減輕企業運營的現金流負擔,具有很強的吸引力。通常做法是變更公司的註冊地,通過與目標地區政府簽署相關書面協議,根據地方出台的政策及雙方協議獲得稅收優惠、財政返還。

三、企業股東法人

(一)「先分後轉」籌劃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 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基於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相當於股息、紅利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企業轉讓股權稅收籌劃的關鍵是將應稅所得轉化為免稅所得。因此,企業可以先分紅後轉讓股權,從而使企業享有的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部分享受免稅待遇。

(二)遞延納稅籌劃法

針對股權收購行為,滿足特定條件可以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以達到遞延納稅的效果。根據財稅〔2009〕59 號文件,資產重組業務符合併選擇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無論是收購企業、還是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均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作為新投資的計稅基礎。尤其根據《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的最新規定,企業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只須在年度彙算清繳時進行申報並提交相關資料,大大放寬了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適用條件。加之,國家稅務總局近期發布的《關於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15年第40號),對有關資產(股權)劃轉適用「免稅」(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相關問題予以了細化和明確。股權劃轉「遞延納稅」政策擴大到所有性質企業,企業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可以積極爭取適用該政策。

(三)稅務架構籌劃法

企業可以通過在有稅收優惠的地區搭建持股平台的方式實現股權轉讓稅收成本降低。對於註冊於低稅負地區的公司型持股平台,不僅可以實現資本運作的便利性,同時,可以享受股權轉讓的低稅負。

總結

新一輪稅制改革下,稅收法定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包括營改增、稅收征管法等稅制的改革,對納稅人稅務管理的規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應看到,稅收征管的規範化也為稅務籌劃提供了更大的空間,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都可以通過稅收籌劃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工程,開源證券建議從長遠規劃和整體利益考慮,稅務籌劃應向前端延伸,需要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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