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邀!

1、這是典型的偷稅。隱匿收入、冒用他人名義!

2、合理避稅,多數是瞎掰,我們搞專業的,一看就知道漏洞,稅局一查一個準。

3、這個老師的方法是將一大筆勞務費分散給若干個人,也許攤在每個學生銀行卡上的數額每次都不到800元,每個人都不夠「勞務報酬所得」的起征點800元。這就是不明真相群眾所謂的「合理避稅」。

4、風險點如下:

如果對科研經費或者對支付勞務費的公司進行審計就露餡兒了。

如果遇到較真維權的學生,老師也很被動!

如果遇到學術上的競爭對手,揭下你老師的痛處,估計這學問、這做人,也受影響了。

拜金害死人!扣點稅,有個稅記錄,也代表你給社會做的貢獻,學生也敬重你,不好嗎?

把錢看得越重,越掙不到多少錢,不信你試試。

年輕人,不要象你老師學哦!


偷稅,下一題。

少交稅是所有創業者所希望的,並且並非是做不到的,企業少交稅可以通過節稅與避稅兩種做法達到。但是,節稅和避稅,又有不小的區別。避稅、節稅在現實中有時難以明確界定,但在概念上有其區別,具體有以下方面:

節稅

又稱為稅收籌劃,一般是指納稅人採用合法之手段(政策技巧、計算分析、會計政策等)以達到不交或少交稅的目的,當存在多種納稅方案以供選擇時,納稅人則選用令稅負最低的方式以處理財務、經營、交易等事項;

避稅

與節稅不同,它是以非違法法之手段以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此非違法是指所用手段既非明文規定可以做的,亦非明文規定以禁止的,是打「政策之擦邊球」,政府因其直接導致國家財政收入減少、間接令稅制有失公平並有其他不良影響,在稅務征管上是反避稅的,政府通過提高有關法規與政策的水平以制約企業之避稅行為。(由節稅網提供)

一、節稅的特點

第一,以符合稅收政策法規為前提。節稅是在合法的條件下進行的,是在對政府制定的稅法進行比較分析後進行的最優化選擇。

第二,符合政策立法意圖。納稅人通過節稅最大限度地利用稅法中固有的優惠政策來享受其利益,其結果正是稅法中優惠政策的立法意圖,因此,節稅本身正是優惠政策藉以實現宏觀調控目的的載體。

第三,需要進行策劃。節稅需要納稅人充分了解現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結合企業全方位的籌資、投資和經營業務,進行合理合法的策劃。沒有策劃就沒有節稅。

第四,表現形式多樣。由於各國稅法的不同,會計制度的差異,世界各國的節稅行為也各有不同。一般來說,一國稅收政策在地區之間、行業之間的差別越大,可供納稅人選擇的餘地也就越大,節稅形式也就更加多樣。

二、避稅與節稅的區別

雖然避稅與節稅具有很多的共同之處,並且在實際操作中對其進行嚴格的區別也是比較困難的,但是兩者之間的差異還是存在的。

1、避稅是違背立法精神的,而節稅是順應立法精神的。

換句話說,順應法律意識的節稅活動及其後果與稅法的本意相一致,它不但不影響稅法的地位,反而會加強稅法的地位,從而使當局利用稅法進行的宏觀調控更加有效,是值得提倡的行為。

2、避稅從某種意義上等同於逃稅。

避稅是以非違法的手段來達到逃避納稅義務的目的,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它與逃稅一樣危及國家稅法,直接後果是將導致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間接後果是稅收制度有失公平和社會腐敗。因此,國家需要以反避稅的手段對其進行調整和規範,而節稅則不需要。

三、避稅與節稅的相同點

作為納稅人實現不交稅或少交稅所可能採取的兩種有效的方式,節稅與避稅仍是具有共同點的。它們的主體都是納稅人,對象是稅款,手法是各種類型的縮小課稅對象,減少計稅依據,避重就輕,降低稅率,擺脫納稅人概念,從納稅人到非納稅人,從無限納稅義務人到有限納稅義務人,靠各種稅收優惠,利用稅收征管中的彈性,利用稅法中的漏洞以及轉移利潤、產權脫鉤等一系列手法。

歸納起來,介紹避稅與節稅二者的共同點主要有:

(1)主體相同,都是納稅人所為;

(2)目的相同,都是納稅人想減少納稅義務,達到不交稅或少交稅的目的;

(3)都處在同一稅收征管環境中和同一稅收法律法規環境中;

(4)兩者之間有時界線不明,往往可以互相轉化。在現實生活中,節稅和避稅實際上有時很難劃分清楚;

(5)不同的國家對同一項經濟活動內容有不同標準,在一國是合法的節稅行為,在另一個國家有可能是非違法的避稅行為。即使在同一個國家,有時隨著時間的推移,兩者之間也可能相互轉化。因此對它們的判斷離不開同一時間和同一空間這一特定的時空尺度。

避稅或節稅要講究策略,要充分利用當地的稅收優惠政策,以達到合理的少交稅的目的。


請不要用「偷」字,要用「漏」字。

沒交稅之前,不是自己的合理收入嘛

避稅一般說陽光避稅。


」請不要用「偷」字,要用「漏」字。

沒交稅之前,不是自己的合理收入嘛

避稅一般說陽光避稅。」

反對上面這個回答,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條: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六十三條第一句話已經明確規定了偷稅的定義,同時也規定了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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