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容忍制度允許小惡」VS「儒家親親相隱視為正確」


首先,推崇「少數罪犯的個人私情>多數大眾的社會正義」而「無視受害者權益」理念,這本身是對還是錯?又是否適合現代需要?先確定了這個問題之後再說其它才有價值,否則,無效論證而已...

其次,請搞明白「正確理念 教育方向 的 教育教化,而鼓勵知情作證」,和刑訴法控辯博弈中,允許「個人小惡不做證(不自證有罪、律師 牧師 夫妻關係可以不作證等)」,以制衡「政府控方公權力的更大的惡的可能」,這二者之間的異同...

再次,西方歷來就有「用真話展現真實的求真傳統」,在法庭上的第一步也是「手按聖經宣誓所言一切皆是真實」...即,在西方的「三觀體系」中,「用真話展現真實」才是「善」、才是「正確正義」的...反之,則是「不善」甚或是「惡」的...

也就是說,「不用真話展現真實」這個行為在本質上是「錯誤」的,但為了某些更大的社會效益,又需要在法律設定與實踐中,一定程度的容忍這種「錯誤」的存在...而這,和儒家「推崇 少數罪犯的個人私情>多數大眾的社會正義 而 無視受害者權益 的理念觀念是正確正義的」,根本就不是一回事...

再再次就是,所謂西方人允許不做「不利於犯罪嫌疑人的證言」的沉默權,在事實上不過就是一種「間接的隱晦證言」而已... 嫌犯親屬在面對司法質詢時,只有三種答案可能:一是,實話實說的不利於嫌犯的證言;二是實話實說的有利於嫌犯的證言;三是實話實說的「不知道」...

而在前述西方的主流文化、大眾觀念、司法宣誓程序之下,嫌犯親屬在面對司法質詢時沉默,就等價於是用沉默形式證明了上述的第一個選擇,即,「沉默=實話實說的不利於嫌犯=嫌犯親屬掌握嫌犯的犯罪證據,卻只是不說而已」...

因為,若是「二之實話實說的有利於嫌犯的證言」與「三之實話實說的不知道」,嫌犯親屬在面對司法質詢時根本就沒必要沉默... 也就是說,嫌犯親屬在面對司法質詢時沉默,就等價於告訴控方,嫌犯有罪,只是我不直接提供證言或證據或線索,需要控方公權力自己去找證據,如此而已...

即,在西方,嫌犯親屬在面對司法質詢時沉默,這種有條件的、可被容忍的「惡」的危害極為有限的...為了制衡「控方公權力」對大眾的迫害可能,這,就是可以被社會容忍或接受的... 也就是說,西方的容忍制度,並不能證明儒家「推崇 少數罪犯的個人私情 大於 多數大眾的社會正義 而 無視受害者權益」的理念觀念」是正確正義的...

綜上,可以說,但凡是拿西方容忍制度來證明儒家親親相隱的,不是愚蠢就是別有用心...


儒家的「親親得相首匿」,以西方法學界的術語表示,應是「親人間不具有告發的期待可能性」。屬於所謂「有人性」、「生命是第一位」的觀點。當然,現代中國使用的是大陸法系,即使是直系近親屬之間的包庇仍然是構成包庇罪的。

淺析「親親得相首匿」原則及其在現代立法中的構建-陝西法院網?

sxfy.chinacourt.gov.cn

簡而言之,因為包庇者與犯罪者之間有親緣聯繫,為了顧及所謂的「親屬之情」,保持社會穩定,所以推定「親人間沒有期待可能性」,不會因此而獲得包庇罪而已。無論如何解釋,這仍然是為了「人性」而放棄了受害人合法權益的獲得。大家都是一樣的,有什麼批判不批判之說。


題主在小字里說,「為了某些更大的社會效益」。我說,這就是「親親相隱」的必要。

這種做法,其實是人之常情,跟是否儒家、東方或西方關係不大。

例證之一,是《苔絲》中,女主殺人後,男主帶著她逃亡,但多數讀者卻認可男主的做法——而如果男主揭發她,反而是渣男行為。

我以前寫過一個答案,請看

https://zhuanlan.zhihu.com/p/65042726


寫的亂七八糟,不知所云。

所謂允許親親相隱是一種讓步。道德本來就是一種約束,這種約束的作用和意義都在於約束的效果。什麼樣的道德體系最有效是一個玄學,很微妙的玄學,所有覺得掌握了這個玄學的都是傻子或者是騙子。

道德約束很多時候需要一個度,過和不及都是錯的,然而我們並不知道什麼樣的度才是正確的,至少事先不知道,事後可能也只是勉強知道。親親相隱這種事情,理論上說當然不應該提倡,大義滅親絕大多數情況下是褒義的,然而過度強調這個很可能遠遠超出了人類的平均道德水平,後續很可能會反彈,幾十年前發生過的事情差不多可以印證這一點。

嗯,我寫的也是亂七八糟,不知所云。


親親相隱有啥可批判的,這不是人性的真理嗎?批判者先自問一下,你的父母,兄弟孩子犯錯了,你會直接去告發嗎?先考慮完這個問題再批判不遲。

儒家只引導而不扭曲人性。不要一邊罵儒家壓制人性,一邊自己又在崇拜扭曲人性。只要能找到批判的點就不顧一切的往裡沖,是非、雙標都不顧了。

經歷過WG的人應該都有過人性扭曲的經歷吧,那就是為了所謂的社會正義而突破了親情底線的結果。法律也得尊重親情 ,你在社會上只是路人甲,只對你的親人是100%。再罪惡的罪犯沒有人會責備他父母隱藏他,反而把他扭送出去可能會讓人們不好受。

王朔曾罵孔說話傻*。但他與父母關係不好,有一次他和母親做節目,他問母親如果他犯了錯誤,他媽媽會不會把他送出去,他媽媽說會,當時他那個表情悲傷勝於蔑視。王朔的見誰都罵,尖酸,刻薄,這種反社會的性格與家庭環境一定有關係。王朔需要的正是孔子倡導的。

親人犯罪,捉拿他歸案根本不是你的責任,你都做了,公安刑警法院幹嘛去呢?不在其位,不謀其政。

你所應該做的是在他沒出錯前規諫他,他出事後要從他的角度去積極考慮,究竟是如何處理對他最好,這才是作為父母子女的你該有的責任。

你能想像一個你出問題就把你扭送法律的家庭會是什麼樣嗎?一個社會如果家家如此,那得多麼變態,還有一點基本的溫情嗎?人人自危,父子,夫妻,兄弟,朋友彼此間該多麼的冷漠啊!親人之間是人能感受到人間溫情的最後一道屏障。連基本的人情了都沒了,人還是人嗎,還講什麼大於號小於號?

社會正義是人更好生活的途徑,其本身不是目的。

所以,挑戰這種底線的法律應該更改才對。

最後想說一句,不能凡事都稱國外。教員1949年就喊大家站起來了,是聲音太慢還沒傳到題主耳朵吧!


唉~回答不給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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