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出具一張商業承兌匯票,收款人為乙。丙因買賣關係收到乙的匯票,又因買賣關係將匯票支付給丁,但匯票均為空白背書交付。丁持匯票購買戊的貨物,戊收到匯票提示承兌時,甲方以資金不足為由拒絕承兌。戊即找到丁,丁又向戊支付貨款並收回匯票。現丁以該事實起訴丙,要求丙支付貨款,能行嗎?


可以的。。商業承兌匯票說白了就是銀行起監管作用(微乎其微)的一種正規借條。企業買回去票自己列印就行。就算到期不解付也只是一點點象徵性處罰(當然處罰不處罰是另外回事)所以商業承兌匯票99%的都相當於一張白紙而已。這也導致很多不明事理的人中招。這種出票企業不解付情況下,建議不要盲目走司法程序(很浪費時間)最好先和出票企業溝通(很多企業拒付並不是因為真沒錢,前段時間中建系拒付就是因為商票所屬銀行賬戶因為官司被凍結,你去托收銀行方面肯定回復沒錢,後來和中建直接聯繫,不通過銀行也兌出錢來了),如果企業的確是那種騙錢的,那建議不用找它,找它也沒卵用,這時候行使票據追索權,找上家(注意千萬不要發展成經濟糾紛。最好找個精通票據法的律師,以經濟詐騙這種方面入手力度會大些)。。

商業承兌匯票到期不兌付:可以行使追索權,如果追索不成可到法院起訴。收款人開出經付款人承兌,或由付款人開出並承兌的匯票。使用匯票的單位必須是在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法人,要以合法的商品交易為基礎,而且匯票經承兌後,承兌人(即付款人)便負有到期無條件支付票款的責任。

同時匯票可以向銀行貼現,也可以流通轉讓。在商品交易中,銷貨人向購貨人索取貨款的匯票時,存款人必須在匯票的正面簽「承兌」字樣,加蓋銀行預留印鑒。在匯票到期前付款人應向開戶銀行交足票款。匯票到期後,銀行憑票從付款單位帳戶劃轉給收款人或貼現銀行。

匯票到期若付款人賬戶不足支付,開戶銀行將匯票退收款人,由收、付雙方自行解決。同時對付款人比照空頭支票規定,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的罰金。


商業承兌匯票風險很大,拒付的情況時有發生,所以在接收之前一定要注意防範風險。天下通商貿-讓電票貼現更簡單,上面有大量的票據知識講解,尤其是抖音號,更值得關注。

發佈於 2019-09-06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金融小逗逼金融小逗逼金融民工可以,前手都可以追究的


可以,前手都可以追究的
商業匯票是非強制性支付

空白背書後,票據事實上成為不記名狀態,持票人即權利人(填上自己的名字就完成背書)。持票人可以追索所有的前手及出票人和承兌人,前提的是保留甲拒付的證據,並在時限內追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依照票據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票據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匯票、支票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後,票據持有人背書轉讓的,被背書人以背書人為被告行使追索權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六條 因票據權利糾紛提起的訴訟,依法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付款地,票據上未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代理付款人即付款人的委託代理人,是指根據付款人的委託代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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