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49條審判時懷孕婦女不適用於死刑的規定正義嗎?


我知曉你們想要的答案,但我講不出

學法律的人,必須明晰一個基本的道理:

你沒有權利評價一件事情是否「正義」

因為你不是神,一來你不可能了解一件事情的全部事實,二來憑什麼你說的就是真理?

正義即給予每個人其應得的事物,《查士丁尼法學總論》開篇如是宣稱;我大一了解的一清二楚,現在卻反是模糊。正義的基石是真實與真理,司法的基石是法律事實與法條,法律事實不是真實,法條也不是真理,所以司法與正義也可能毫無干係。這可能有點極端,但既然我們承認無法掌握真實,也未曾知曉真理,那麼正義就比這兩者加在一起還要縹緲。我們可能在無限逼近,也可能在南轅北轍,我不否定努力,但也同樣厭惡決絕。到底誰人有資格指認如何為正義呢,他是真理的代言人還是真實的掌控者?But only God can judge.

學法律當心懷敬畏,亦長存忠誠。敬畏於正義,敬畏於真理,敬畏於法條,敬畏於權威;忠誠於正義,忠誠於真實,忠誠於法律事實,忠誠於立場。所以我們既要有三段論,也要有自由心證;既要有「 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的一往無前,也要有「疑罪從無」的謹小慎微;既要法律至上,也要一切唯委託人利益。而我們從來沒學會,如何全心去取悅輿論與民眾。

某種程度上說,法律並不是為了維護正義,而是為了維護秩序和利益。

最後,向 @李明蘇 致敬

謝邀

目前為止還學不懂什麼是「正義」,什麼是「自由」

所以很難從這兩個語詞進行解釋

只能說懷孕的婦女(包括廣義的懷孕)不適用死刑

符合人道主義精神和我國憲法基本原則也符合當代刑法與刑訴法發展和實施的主流趨勢和保障人權的普適性答主估計是看了部分案例中

有女性犯罪嫌疑人利用懷孕

逃避法律責任所以產生這個問題
要就一個問題進行討論,前提條件之一是參與討論者對該問題的涵義有一致的認識,或者提出問題者要確切地給出該問題各部分的定義,確保大家說的是同一個東西,否則就應當先討論命題本身的涵義。 就這個問題來說,大家對《刑法》第四十九條的內容是什麼顯然不存在分歧,關鍵是「正義」的涵義或者標準是什麼,而這是一個太大太久遠而且還沒有一致看法的問題。即使換一個問法,問這條法律規定是否是「惡法」,我猜下面法學各學派的信徒也會爭吵不休。


法律條文在制定出來那一刻就是死的,對正義內涵的理解是活的,我說正義,你說不正義,都沒錯
法條本來就無正不正義一說,我認為正義本身就沒有固定標準,在實踐中,包括司法實踐,還是要看具體實例。如果婦女故意利用第49條為犯罪尋求庇護,那固然不正義。法律條文的產生是經過立法者深思熟慮的,它需要具有懲罰和警戒作用,但有的情況也需要體現人道主義精神,不能僅拿「正義」一個詞去衡量它。其實很多人都將法條一味的「正義標準化」了,仔細想想法條都堪稱正義的話,那還要律師,法學家這些人殫精竭慮地去「追求」正義幹什麼呢?(法學本科在讀一年,思考不成熟處還請諸位海涵)
認為孩子無辜的…為什麼不緩行一年再判死刑呢?…

正義並不是制定法律的唯一的、絕對的、最優先考慮的標準。法理上正義是排在價值位階的第二位或者第三位。

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純粹是出於人道的考量。
無法回答,因為我們甚至找不出正義的衡量標準是什麼。如果非要說的話 不正義,或者說不完全正義,因為這條法律無法在任何案件下都能保持著大多數人所認為的正義。
什麼是正義呢?希望提問者能給出答案,我只能說從立法原意上講是為了保護未出世的孩子,這不是正義嗎?或者是不正義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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