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借。一般而言,獲取金錢通常不是一種正當的、緊急的救助行為,比如說,解除飢餓狀態還是要靠提供食物,解除傷病狀態還是要靠提供醫療服務,如果在現場有人有能力提供這些服務,那麼對於這種緊急狀態他應該有緊急救助義務,而不是靠你提供金錢來購買這些救助服務。換句話說,一般情況下,「可購買的」一定是「非緊急的」,那麼是否借錢只取決於你和他的關係,而不是情況是否緊急。

不借 沒義務 有事找警察 他可以去銀行貸款等等 你借了 就是助長他不勞而獲的心


謝邀,答案當然是不,就算最親近的人,借了錢之後翻臉不認人的也有很多,更何況是陌生人呢?再氣質不凡談吐優雅的人也有陰暗面,堅決不借

我會推薦他辦一張信用卡,請填一下這張申請表……


既然被邀請了我就說說唄。

如果從理性角度來看問題的話,答案很簡單,不借,也不應該借。

首先我們得達成一個共識——我們在社會中,任何法律實踐都是有風險的。既然有風險,就必然的需要對風險進行評估。而在借貸關係中,出借方最大的風險就是出借款無法收回,因此,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得到滿足,並且最大化的降低風險,我們一般會要求借款一方對自己的借款提供相應的擔保。

因此,我們大致可以將借貸分為三類:

A.借款方以實物進行擔保的;

B.借款方以他人信譽進行擔保的;

C.借貸方以自身信譽進行擔保的。

就可獲償性來講,上述三種借款的風險逐級提升。相對而言最保險的就是A類,因為當借款方無法償付借款的時候,可以通過變賣擔保物來實現自身收回借款的利益訴求。其次相對安全的是B類,因為即便沒有實物財產進行擔保,但是增加了第三方作為償付主體,也就增加了可收回借款的途徑。而這之中風險最大的就是C了,從法律的角度考察這類借款形式,就是無抵押、無擔保借款。

一般在選擇C類借貸形式中,出借方都是基於對借款方的信任才出借金錢的。但就算是穿一條褲子的弟兄,說不還錢就不還錢的事海了去了。因此在風險評估當中,把錢借給一個萍水相逢的陌生人更是完全不符合風險最小化原理的選擇。

上述就是不借錢的理由。忘了說了,上述所有論證,全部基於借錢的你是一個充分理性的經濟人的角度考慮的。

若如果不考慮理性,說白了就是根本不在乎錢能不能要回來的話,那借不借錢已經不是一個需要商討的問題了,純粹就是個人的喜好、選擇而已。

對了,如果真的想做好人好事,身體力行的幫助他(她)會比給錢好的多。

「談錢傷感情」是金科玉律,切莫懷疑。


昨天被人騙了500,一步步掉進去了,是查過網路帖子一模一樣才意識到的。以前聽說有人受騙我還會說一個受過大學教育的還有社會經驗的怎會上當呢?可是字跡也蠢起來了。。。。所以,這個問題,不借。無論多少。不借。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