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不一定,通常來說,未成年緩刑概率更大。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般緩刑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緩刑的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特點,決定了緩刑的適用對象只能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

2、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這是適用緩刑的根本條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雖然被判處拘役或短期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不能表明不予關押也不致再危害社會,不能宣告緩刑。

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較深,有再犯之虞,適用緩刑難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處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適用緩刑。


未成年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有在符合緩刑的其他四個條件的,才應當判處緩刑。如果不具備其他四個緩刑條件的,不能夠判處緩刑,而不是說未成年人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律的判處緩刑。


不一定

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緩刑的必要性具體如下:   我國刑法第72條對緩刑作了規定:「對於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可以宣告緩刑。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需執行。」   

在刑法理論中,緩刑是附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緩刑適用於罪行較輕、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較小,具有悔罪表現,認為暫緩執行刑罰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   

未成年犯緩刑是人民法院對未成年犯罪人適用緩刑的刑罰制度,即人民法院對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罪人,根據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原判刑罰可以暫緩執行,規定一定期限的考驗期,原判刑期不再執行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未成年緩刑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實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刑事政策的體現,體現了專門機關和人民群眾相結合的司法路線。


不一定。這只是條件之一部分。


不一定的,必須符合法條規定的這幾種情形:(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現實中對於沒有前科 、行政劣跡等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上述四個情形,則會直接宣告緩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有違法犯罪前科或者行政劣跡,法院判決緩刑前會去進行社會調查,這份調查基本由犯罪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司法局會進行一些調查並出具調查報告是否事宜社區矯正,只有司法局調查通過了法院才會宣告緩刑。


不一定,法條很清楚,悔罪,沒有再犯危險,社區同意矯正。這是給過失犯罪或者還有得救的小孩一個機會,不是給社會人小混子的護身符。實踐中有行政處罰過往,社區調查反映不好不予通過的都緩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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