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雙方都在裡面,互相諒解這個能說明啥?


涉嫌聚眾鬥毆,具有持械行為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被告人判處刑罰的時候,應當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有無從寬處罰和從重處罰的情節,決定量刑的輕重。一般來說,除了犯罪特別嚴重,不能夠從寬的以外,取得刑事諒解書的,都能夠從寬處罰。至於從寬處罰的幅度,由法官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按照量刑規範化的要求進行裁量。

聚眾鬥毆犯罪量刑標準

聚眾鬥毆犯罪是一種嚴重破壞社會公共秩序的犯罪行為。那麼,聚眾鬥毆犯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聚眾鬥毆犯罪的認定是如何規定的?聚眾鬥毆犯罪的處罰具體是怎樣的呢?

什麼是聚眾鬥毆罪

聚眾鬥毆罪,是指為了報復他人、爭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糾集眾人成幫給伙地互相進行毆鬥,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聚眾鬥毆犯罪量刑標準

聚眾鬥毆罪的量刑標準?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聚眾鬥毆一次,參與人數少、無人員輕傷、社會影響較小的,首要分子為有期徒刑一年,積极參加者為拘役或者管制刑;聚眾鬥毆次數每增加一次,刑期增加六個月;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二個月。有較大社會影響的,刑期增加六個月或者刑種升格。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輕傷每增加一人,根據損傷程度,刑期增加六個月至一年;輕微傷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個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上】

1.社會影響惡劣的;

2.造成公私財物較大損失的;

3.組織未成年人參與鬥毆的。

【緩刑適用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緩刑:

(一)曾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被治安處罰的;

(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兩個以上情形的。

聚眾鬥毆罪的構成條件

(一)聚眾鬥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采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

一、聚眾鬥毆罪的主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但並非所有參加聚眾鬥毆者均構成聚眾鬥毆罪。只有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者,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在聚眾鬥毆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謂其他積极參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眾鬥毆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對於一般參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追究行政責任,不能構成聚眾鬥毆罪主體。

二、聚眾鬥毆罪的主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動機,一般不是完全為了某種個人的利害衝突,也不是單純為了取得某種物質利益,而是公然藐視國家的法紀和社會公德,企圖通過實施聚眾鬥毆活動來尋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種卑鄙慾念

聚眾鬥毆罪的客體要件和客觀要件

一、聚眾鬥毆罪的客體要件

聚眾鬥毆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不應簡單地理解為公共場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會公共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各項共同生活的規則、秩序,在實際生活中,聚眾鬥毆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場所,例如在公園、影劇院中,也可以是發生在較僻靜的私人場所。因此,無論是在何種場所進行聚眾鬥毆犯罪活動,均應視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眾鬥毆犯罪往往同時會造成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公私財產權利受到侵害的結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個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財物,而是用聚眾鬥毆行為向整個社會挑戰,從而形成對整個社會秩序的嚴重威脅。因此,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就是聚眾鬥毆罪的本質特徵。

二、聚眾鬥毆罪的客觀要件

聚眾鬥毆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糾集眾人結夥毆鬥的行為。聚眾鬥毆主要是指出於私仇、爭霸或者其他不正當目的而成伙結幫地毆鬥。"聚眾",一般是指人數眾多,至少不得少於3人;鬥毆,主要是指的采

聚眾鬥毆犯罪的認定

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一)聚眾鬥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罪的認定界限

(一)、聚眾鬥毆罪與群眾中因民事糾紛而互相鬥毆或者結夥械鬥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犯罪的動機、目的,不是流氓活動,在群眾中的互相鬥毆或械鬥中犯故意傷害罪(包括輕傷、重傷)、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等罪的,構成何罪就認定何罪。

(二)、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目的不同。聚眾鬥毆罪是基於流氓動機,在實施各種流氓活動時破壞公共秩序,後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目的,用聚眾鬧事方式,要挾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的要求為目的。

2、犯罪形式不同。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進行,也可以單獨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一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的,一律按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

聚眾鬥毆與故意傷害的區分

聚眾鬥毆與故意傷害的區分

聚眾鬥毆罪,刑法第292條採用簡單罪狀的方式對該罪作出規定。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所以在認定聚眾鬥毆罪時就產生很多問題:

第一,什麼樣的行為是聚眾鬥毆?首先是聚眾,一般認識是明確的糾集、召集行為,僅有乙方聚眾即可構成本罪;接著是鬥毆,是指相互以暴力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說白了,聚眾鬥毆就是找幾個人一塊去打架,因此本罪一般是共同犯罪。而且可以分出來組織者和積极參加者以及其他參與者,法律只懲處前兩者,在前兩者中可以分出來主犯和從犯,在定罪量刑上都會有差別。

第二,後面列的幾款家中情節如何認定?前三個都有具體事實可以認定,但持械如何認定是個問題。與搶奪罪不同,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本罪持械的「械」定一個標準,因此一般會認為只要是足以對人體造成重大傷害的都應該

聚眾鬥毆犯罪的處罰

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犯聚眾鬥毆罪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罪法條及司法解釋

[刑法條文]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极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你的提問很不詳細。

如果是單方聚眾鬥毆,沒有造成交通堵塞等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情節,沒有造成被害人重傷以上後果,而且是通過賠償獲得諒解,而不是通過口嗨獲得諒解的話,大概率可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緩刑,如果還有自首等情節的話,可以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緩刑


一般情況下,只要有對方諒解,都會有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


可以,但也要看您的目的是什麼,證據材料和辯護目標之間不是嚴格的「一對一」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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