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剛滿三個月,簽了競業協議。至今未發補償金。今天上家公司給現公司打電話,說我簽了競業協議,是何用意?
競業協議
用意很簡單,就是想毀掉你現在的工作啊,讓現在的單位不敢再用人!
不過不用怕,競業協議生效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競業協議是不生效的,你完全可以跟現在的單位說一下具體的情況,並告知因為對方並未支付補償金,因為競業限制無效,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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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舊單位給新單位打電話,說離職的員工簽了競業協議,其用意就是告訴新單位,不能招聘這名員工哦!當然,要知道舊單位由誰打了電話,具體的說了什麼話,才能準確的進行定義,在不瞭解這些背景的情況下,只能大體上猜測就是這麼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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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舊單位簽了競業協議,員工離職後沒有支付補償金已經達到三個月。這位提問者曾經修改過他的問題,他的原提問中包括有「競業協議」是否有效的內容。顯然,他在關注這個點。
「競業協議」是否自動失效?
這個問題在司法實踐中有一些爭議。為什麼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八條是這麼說的: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司法解釋沒有講《競業限制協議》自動失效!
為什麼呢?法律給雙方一定的自由選擇的空間,法律不宜直接定義為「失效」。
好了,既然《競業限制協議》還沒有自動失效,那是否意味著雙方還要受其約束呢?這就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爭議點。
為瞭解決這種爭議,徹底規避法律風險,這位提問者就應當立即向法院起訴解除這份協議。
有的當事人一聽訴訟,哇,好麻煩!實際上這種訴訟一點都不麻煩,也花不了兩個訴訟費。
大概率可能是要求新公司不用你或者至少不能是同崗位。
但有一點,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並不必然導致協議的無效或終止,也無法免除勞動者的競業限制義務。
但勞動者一可以依照協議約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可以在用人單位三個月沒有支付的情況下,書面通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或者要求法院解除。
瀉藥。什麼用意我真不知道 瞎猜一下——1、告訴你現在的公司 不能用你 或者2、告訴你現在的公司,用你可以,但是不能在相同崗位,而且你以前在公司參與開發的產品,用戶,在現在的公司別動。
根據目前的規定,給不給補償金,只要你簽了競業協議就要遵守。至於不給你補償金,你可以向原公司主張要啊,仲裁/法院會支持的。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不是說不給補償金,就可以不遵守競業協議。
簡單答點乾貨 ,就不列法條了哈。總有些老闆拿著雞毛當令箭。
之前就遇到一個老闆非要和員工簽競業協議,問他是不是願意付補償金,回復是到時候再說。
大張旗鼓的給所有人都簽了一份,之後有業務離職我提起商量補償金的事,老闆認為沒有必要,也從沒提過競業補償金的事。
直到一個很優秀的主管離職帶著客戶去了同行公司,他知道的時候已經一個月過去了,這個時候竟然質問我,沒有把競業協議做到位…
so離職啦~
這種人理他幹嘛呢,遠離他是你做的最對的決定。
說明你老東家又摳又壞,你不用擔心,沒給補償金競業協議已經作廢了,前公司協議約束不到你,如果現公司問起你直接說明情況。HR都明白。
想知道上家公司是怎麼知道你在現公司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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