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只吸收輕微傷,綁架吸收故意和過失殺人。綁架致人死亡只有一個法定刑就是死刑


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餓死被害人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綁架過程中故意餓死被害人應以綁架罪定罪處罰。


(1)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在非法拘禁過程中﹐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大致有三種情形﹕第一﹑在非法拘禁中﹐拘禁行為本身致人死亡的﹔第二﹑在非法拘禁中﹐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第三﹑在非法拘禁中﹐故意殺人致人死亡的。

而在非法拘禁過程中故意殺人的﹐首先要求行為人使用了拘禁行為之外的暴力﹐其次要求行為人對死亡結果持故意的心理狀態。而故意餓死他人正屬於此種情形,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應該按照我國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殺人罪數罪併罰。

(2)綁架罪,是指勒索財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綁架他人的行為。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由此可見,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是綁架罪的加重情節,所以在綁架過程中殺害被綁架人只定綁架罪一罪從重處罰。


結果加重犯


綁架致死,或綁架殺死都構成綁架罪,屬於綁架罪的加重情節,處無期或死刑,而故意殺人的可以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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