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區分行為人的所持主觀心理不一定是通過行為人自己的認識。比如,甲想毒死乙,在乙的杯子裏放了足以致命的毒藥,卻被丙喝了,最終導致丙死亡的結果,這時法律上仍然評價為故意殺人(不是投毒或者過失致人死亡)。

自己明知患有傳染病或者明知有患傳染病的高度可能(在疫區有生活經歷或者解除過病患者),沒有按照規定進行彙報並隔離,最終出現其他人因此感染的後果,上可以認定為主觀上存在故意。這裡不存在過失的情形,因為國家一旦實施了疾病防控措施要求彙報或隔離等禁止性法令,就是為了避免過失犯罪中的「明知危害結果可能發生,輕信可以避免」的情形出現,違反該法令即可認定為「明知損害結果可能發生,積極追求或者放任損害結果發生」的故意,具體到行為人本身的認知是出於僥倖心理還是其他的,只是認識錯誤,不影響最終結果。

在國家尚未實施疫情防控法令前,則可能屬於過失犯罪或者無罪。當然有些疾病(艾滋病等)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一旦經過確診,就應當告知不得進行可能傳播的行為。


這個應該要區分故意與無意,非常時期,待在家裡就是給社會做貢獻,理性發言,不煽動輿論。


先謝邀。

問題看的不是很明白,題主語言太簡單了。我先描述自己理解的題幹意思,不知道是否準確。

某陳其,大巴車司機,在有發燒癥狀的一個星期的前提下,不隔離、不就醫,繼續開車,成為病毒傳播者,感染了家人還有乘客。有人說,應該把他判刑。題主認為,陳其不是故意傳播,應該予以同情,而不是批評(建議判刑)。

觀點:同情陳其染病,譴責他傳播的行為和題主的不以為然。

首先,在當前媒體、社會、社區、工作單位的各種要求下,可以認為陳其知道「新冠」這個事兒吧;在各種要求下,知道「隔離」是個怎麼回事兒吧。那麼明知道,還繼續在公開場合出現,不是主觀故意是什麼?

其次,從題幹看,已經感染了家人,不明確是否感染了乘客。那就是已經傳播了。

這還不是故意傳播?既然是故意傳播,為什麼不能譴責?有人情緒激動點兒說他應該判刑有什麼問題。我覺得提出問題的題主有問題,題主是什麼想法?

另外,不明白為什麼可以做到發燒還能準許開車。單位不量體溫?小區進出不量體溫?

最後問問題主,既然能在我乎提問,首頁的新冠肺炎專題,多少看過吧,知道傳播的力度和廣度吧,那還這麼問這個問題,題主這麼同情陳其,是其親朋好友或本人(這個人參公雞了,我檢討)?


法律懲治的不是動機,而是行為。在法律層面上,違法的事兒你可以隨便想,都不受懲罰,但是違法的行為一定不能做!不管是不是有意觸犯法律,一旦做了違法的行為,就必須依據行為的完成階段,造成的社會影響承擔相應責任。

像隔離者,他擅自解除隔離的行為就是一種違法行為,後來與工作人員發生爭執,進一步引發衝突升級成了犯罪行為。在他的內心裡自己不是病毒攜帶者,也沒有傳播病毒的意思,但他有攜帶風險所以需要用較科學的方式(隔離一段時間)證實。在隔離期間他就的行為要遵守隔離規定,一旦行為突破了隔離規定範圍就是違法行為,如果聽從勸誡服從安排這也僅僅是違法,但後期行為升級才構成了犯罪。

所以不要混淆概念,直接責問人心的說:不同情隔離人員樂於見別人被判刑。明確告訴你,兩者根本不是一回事兒。


很多人認為自己打死不承認,別人就沒法證明自己是故意的。

更多人認為自己只要沒被確診,雖然發燒咳嗽了不檢查還出去逛也不構成故意。

國家固然負有宣傳法律規定的義務,但是在國家已經公開了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公民也負有了解法律規定的義務,不能以不知道相關規定為由而免責。

法律上認定一個人是否構成故意,可是默認這個人知道全部規定的……

平時不知道也行,遇到事情查一下或者問一下專業人士好吧?別憑感覺只看有利於自己的說法,要不真喫虧了也只能怨自己。


什麼叫故意傳播,不故意傳播。我們這邊有個遼寧人常年在我市居住,有老婆還懷著孩子年初一生。過年前跑到武漢去接了個拼頭(小三)回來。之後發燒感冒了,去醫院問他有沒有去過疫區之類的都說沒有,最後導致三家醫院314人待確認是否感染。這樣的人還要同情嗎?不判刑?你說他知不知道自己得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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