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為了畜生詛咒同類過分,可是我覺得,人有時不是人,畜生永遠都是畜生啊。殺可以弄死也行,不過我覺得重點在虐待。真覺得什麼人什麼樣的都有,


虐貓在法律上沒有任何刑事責任,傳播才有刑事責任。

我國沒有立出有關制止除珍惜動物外的任何動物的保護法律。

請記住,如果沒有傳播,虐貓或者虐待動物在法律上沒有任何責任。

這就好比有人在公共場合搞sex行為,會被拘留,有一大堆法律責任,但你要是在自己家和自己伴侶搞sex行為,沒人管你。

虐貓虐待動物的人在精神層面和道德層面有問題是無可否認的,但法律有時候無關道德。

你可以說這個人心理變態,沒有道德,但你不可以說這個人犯法。

法律為保護人民的權益而出現,不是為動物,人權是人的權利,貓沒有人權。

遇到虐貓還傳播的,可以舉報或者報警。

遇到虐貓而不傳播,建議遠離這種心理變態。


(給我的文章搬個廣告)

之前一段時間關於虐待動物的話題比較火,在網上的討論也很多。多數人對虐待動物行為的高度厭惡是非常正常且好理解的,因為不論是歷史源頭,社會引導和時代發展的角度,都可以找出這種厭惡的理由。但是此厭惡有一些非常情緒化的內容,或許對其產生原因進行比較仔細的剖析與評價,才能對虐待動物現象有足夠充分的理解,併合理地確定對其給予限制的程度。

首先,其源頭我認為是人非常樸素的自我保護機制,因而這種對虐待動物的厭惡在很大程度上是與生俱來的。因為人這個生物天生具有非常豐富的聯想能力,看到與自己相似的東西被破壞,很容易自然地聯想到自己被破壞從而產生負面情緒,並且在這種負面情緒的作用下主觀地厭惡讓這個破壞行為發生的事物,而哺乳動物當然就是與人類最為接近的東西。這種聯想式的自我保護機制在人這裡比比皆是,就像暈血、恐高、對黑暗的恐懼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不需要理由,而且有時是完全生理性的,即使清楚的知道自己非常安全,不會大出血也不會摔下去,但還是改變不了暈血和恐高。對這種原因我認為不那麼需要大動干戈。首先這是一個非常因人而異的事情,就像許多人不暈血,也有一些人不怕黑,不恐高,那麼我認為也可以理解一部分人不那麼對虐待動物感到生理性的不適。其次隨著社會架構的不斷完善,這種生理反應的意義在減小。可能在遠古時期,看到血就意味著你很可能感染而死掉,到高處就意味著你很可能確實到了一個非常危險的境地,所以暈血和恐高可以很大程度上讓人遠離危險,但是在當今時代,顯然這種效用變得微乎其微。因此僅僅以這種生理性的不適為理由而抵制虐待動物行為,就像以人會恐高就抵制登高處行為一樣,我認為不是那麼必要。

其次,除了與生俱來的因素以外,社會建構也是非常關鍵的原因。我現在回憶從小學到高中語文這門課程在價值觀方面最成功的地方,就是潛移默化地塑造了幾乎所有人對自然的憧憬心理。自然的,田園的,不那麼被人類改造過的東西,就自動地蒙上了一層「正面形象」的濾鏡;而不自然的,精耕細作的,斧鑿痕迹明顯的東西,則幾乎自動地在所有受過語文教育的人眼裡扣上「反派」的帽子;而生命這種存在形式作為大自然殿堂里最珍貴的明珠,必然是所有劇本里永遠的主角。某種程度上,敬畏生命這種思潮或許是這個星球上最大的政治正確——差不多全世界的人都認可並且發自內心地認可其觀點,並且願意主動自發地反駁所有僅僅是「不表忠心」的言論,而任何稍許的反對言論則毫無容身之所。我是非常認可敬畏生命的思潮的,沒有任何其他的思想能夠如此巨大地促進和維護社會機器的正常運轉和人類共同體的穩定發展,它也是我們當今所有社會結構和所有人生活模式的基石。但我還是認為在踐行的過程中不能犯過於極端激進的錯誤,也不應該帶來生命的過分神秘化。這是一件很微妙的事情,我個人認為幾百年前發生在宗教領域的祛魅過程也最終會發生在生命領域,只是或許會在很遠的未來,現在的社會形態還遠不能承受。在可以預見的時間裡,生命依然像神龕中的經書一樣,人們或許想窺探其中奧秘,但虔誠的心靈處在更為靠前的地位。再一個就是這個思潮不應該作為評價事物的惟一紅線,就像不能因為破壞棲息地就不修建高速公路一樣,我更認可人才是評價萬物的標準。所以敬畏生命的思潮,也像是人類群體為了更好的社會構建和個體生存體驗而產生的全民宗教,它不應該作為準繩來對所有有可能侵犯之的行為進行一票否決。

共情能力在我眼裡的定義就是前兩段的結合,它是一個人生理性的,對和自己有一些共同點的生命的,指向自己的聯想能力。所以我認為對虐待動物的人共情能力缺失的評價非常精準,他們可能在虐待動物方面沒有那種多數人具有的生理性的不適,並且也不太會認可敬畏生命的思潮。

此外,當前社會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厭惡虐待動物的思潮。一方面,由於經濟發達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把同理心用在了動物身上。但是同理心(狹義,僅指人對人)的價值不能等價於同理心溢出對其他動物的價值,同理心的存在確實能大大緩解許多社會矛盾,是社會運行和人與人交往的潤滑劑,但是並不能僅僅以此為理由論證同理心溢出的價值,到目前為止我沒看出溢出到動物那裡的同理心對人類整體的價值。其次,目前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而且以後必將會愈加多。顯然人的生理需求基本得到滿足的時候,情感需求會越來越重要,因此更多的人身邊承擔工具屬性的動物越來越少,承擔情感屬性的動物越來越多。但是我認為和上一個問題一樣,就是作為勞動載體的動物是工具,作為情感載體的動物本質上也是工具,而只有人才可以做目的本身。人類自古以來的多數時候,勞動載體可以是人,也可以是動物如耕牛,獵犬,也可以是非生命的東西比如火車汽車,但是情感載體基本都是人,但是現在不一樣了,情感載體也可以是動物。但是我認為不能就這樣認為勞動載體是工具,情感載體是目的,而是還是應該固執地認為除了人以外的都是工具,而人才是目的(這裡都是我粗淺的理解,工具的意思是只需要關注其對自己的價值,利用即可,目的的意思是需要在一定程度上關注其本身利益,並且對其應用自己的同理心)。從這種意義上出發,其實即使社會在發展,虐待動物的行為也仍然不能算觸犯人類共同體的基本共識。


人家玩sm愛好國家都不管,法律允許。虐貓你就意見大了。?


虐貓肯定是有點問題的,貓貓那麼可愛,你怎麼忍心。不是諷刺,我真的覺得有的貓好看。

但是,虐貓這種行為談不上「不道德」,這是偏好,就像你喜歡貓狗一樣。你覺得這是不道德的,那只是你以為,我還覺得你因為別人虐貓侵犯人權更不道德呢。所以你無權干涉人家的自由,除非他當著你面虐待,嚇到你了,你才有權干涉。

況且,就是的確是不道德的,他沒有侵犯任何人的權利,你們也無權干涉。道德是用來律己的,而非待人的。你們這種行為叫道德綁架。一個健康的社會應該是包容的,應該能容下異己者,因為你無法保證自己永遠是大多數。對於msl,吃豬肉不道德;對於伊朗人,女性出門露胳膊露腿不道德;對於古人,見官不跪不僅不道德,甚至有罪,我拿這些來約束你,你都遵守嗎?蘇格拉底是被這樣害死的,布魯諾是被這樣害死的,圖靈也是被這樣害死的。拿自以為是的道德來要求別人就是在踐踏人權。


虐貓者及縱容虐貓者對於虐貓給出的說辭通常都是一句話:法無禁止即可為。

這種說辭本身就十分鼠目寸光。

法律首先是有一定的滯後性的,尤其是在現在21世紀這樣人類生活條件進步得十分快速的時代。很多情況下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一種新事物在我們國家出現,並且快速風靡全國,百姓都已經開始接受他的時候,國家機關也注意到這種事物的存在。國家機關認為這個事物有可能在將來影響公民的生活,於是開始起草關於這個事物有關的法律。經過幾番修訂,終於在一次會議上通過了這個相對完整的法案。可這個時候,那個新事物已經被公民們玩爛了,各種各樣的問題也已經出現了,這個法案的出現就像遲到的正義,沒有一點點意義。

這就是法律滯後性的體現,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依法治國的國家,更是一個以人為本的國家。我們對待法律是十分嚴肅的,不僅要限制不正當的行為,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公民的權利,所以許多法律都要斟酌再三才能發布。

很典型的一個例子就是這些年非常受我們關注的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已經造成了非常嚴重的社會影響,我們當然也對此感到非常氣憤,呵斥著法律的漏洞,縱容這些未成年的殺人魔長大成人。

就這樣生氣了很久,國家終於更新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但依舊如遲到的正義,雖然讓廣大公民覺得安心,但對於受害者,他們所受到的傷害是永久的,是不可逆的。

滯後性是法律必然擁有的性質。

關於虐貓的事,可以說也是近些年來逐漸被人們所重視。確實,現在還沒有任何法律明確規定虐待「自己的」動物要負法律責任,但我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關於動物虐待的法律就會公布。雖然可能不會出現在刑法條例,但是出現在行政條例,還是十分有可能的。

法律的存在是引導人們遵從光明,遵從善良,所以任何一個法律的制定都是為了讓公民向道德層面更進一步。

而不是讓你鑽法律的漏洞,竭盡所能地去做不道德的事,還說法無禁止即可為。

蠢。

這是我的第一個論點。

第二個論點。羅翔老師說過,法律所代表的是一個社會的人類至少應該遵守的道德底線。

法律所禁止的,當然算是不道德的。法律所允許的,當然不能歸為不道德的那一部分。話是這麼說,沒錯。

但是虐待動物,本身就是處於法律邊緣的行為。

我國對於動物的保護,除了對野生動物以及珍惜動物的保護外,也有一部分對一般意義上動物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保護法》設立的一項罪名,該罪名最高可處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動物,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二)開展虐待動物的表演或者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三)不做區分,撲殺已經防疫的動物,或者採用非人道的方式撲殺動物,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四)以商業為目的,違反本法規定,從活體動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販賣動物器官,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以上是我百度「虐貓犯法嗎」得來的結果,經評論區提醒,可能是草案)

簡單概括一下上面說的話,就是虐待其他人的動物,在公共場合進行虐待,或把虐待錄像上傳網路,或者生摘動物器官販賣進行盈利,以上任何行為做了一件並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就等於是犯罪。

如果硬要鑽這個法律的空子,確實,你只要不當街虐殺動物,不上傳虐殺視頻,也不動別人家的動物,自己買一隻寵物回家,然後動手虐殺,確實不觸犯法律。

但問題是,你這是在鑽法律的空子啊?你抬頭看看四周,你在法律的領域是四面楚歌,你做得再過激一些,就是觸犯了法律了。

確實法律沒有規定那樣的行為是違法的,那我們可以認為你的行為是道德的嗎?完全不能,因為你這是在法律這條道德底線的邊緣反覆試探,在我國這並不十分完善的動物保護法周圍興風作浪,我找不到證明你的行為是合乎道德的理由。

偏偏這樣的人,明明做的是完全不合乎道德的事,在被正常人指責的時候,還要說什麼「法無禁止即可為」,嘲笑別人是站在道德高地上的聖母。

我希望你認清一個事實,不是大伙兒站在道德高地,而是你,擅自站在了道德低谷。

這是我的第二個論點。

第三個論點就不從法律入手,談一下虐貓者和縱容虐貓者經常喜歡反駁的點。

打死蚊子算不算虐待動物?

宰殺牲畜算不算虐待動物?

在小白鼠身上做試驗算不算虐待動物?

圈養家貓,乃至給它做絕育,算虐待動物嗎?

回答這些問題,我覺得有必要讓大家明白一件事:人和動物是不一樣的,動物和動物也是不一樣的。所以,不要用人的標準看待動物,也不要以動物的標準看待其他動物。

法律首先是為人服務的。如果有不被圈養的動物會害人,那麼哪怕它是國家級保護動物,國家也會想辦法捕殺它。

但無論如何,國家會保證以最人道的方法盡量減少它的痛苦。

蚊子,在我們的認知里屬於害蟲,吸食人血,傳播疾病,極度擾民……那你拍死它,算虐待動物嗎?

當然不算,首先,消滅害蟲是很正常的事。其次,昆蟲沒有痛覺。第三,消滅昆蟲不會造成極其強烈的社會影響。拍死一隻蚊子,遠遠達不到虐殺動物的標準。不知道虐貓者提這種例子是要表達什麼。

宰殺牲畜算不算虐殺動物?這個要分情況而論。像牛、羊、豬、雞、鴨這類動物是正常人類都會攝入的肉類,宰殺他們是為了提供肉製品以滿足人類的生理需求。既然是為了人類服務,當然不算虐待。

但有些屠夫在屠殺牲畜的時候使用的手法會讓牲畜死得十分痛苦,比如說有人提到的把豬肚子劃開生取內髒的殺法。那麼,這類宰殺的手法,我看來是屬於虐待動物的,但是依然是沒有相關法律的問題。我相信,不久的將來,這一部分法律會逐漸完善,即便宰殺牲畜,也該盡量減少動物的痛苦。

對小白鼠進行實驗算不算虐待動物?這種事情並不是只有你們在爭論,學術界也一直在爭論。有的人認為,給小白鼠做試驗也應該盡量減少它的痛苦;有的人認為,生物科研有很多複雜的問題需要延長小白鼠的痛苦。這些屬於科研領域的生物倫理問題,再展開講就很大了。不過,從來就沒有人叫停動物實驗。

動物實驗本質上依舊是為人類服務的,站在人類的角度上來說,為了得到更好的生活,動物實驗是必要的。既然是為了人類服務,那當然也不能算虐待動物。

懂了嗎?人和動物在本質上就是不一樣的。人類圈養動物有人類的道理,宰殺和進行動物實驗也有人類的道理。你不能把人類的標準用在動物身上,這是非常愚蠢的行為。

而寵物貓,本質上當然也和以上的動物是不一樣的。

寵物貓存在的意義是什麼?是為了被吃?並不是。是為了被做動物實驗?也不是。寵物存在的意義是陪伴主人,它有理由比以上的動物活得好,因為它不是牲畜,不是小白鼠,它tmd是寵物啊。

既然是寵物,你他媽在他身上盡干一些對待牲畜或者對待小白鼠才會幹的事幹什麼啊??

沒錯,圈養是剝奪了貓咪的自由權利沒有錯,可貓咪是一個寵物,寵物要什麼自由權利?

寵物和人類在本質上是不一樣的,寵物不會和人類平等,乃至凌駕在人類之上。這句話我說了一萬次了,都他媽要吐了。

很多人喜歡拿絕育這種事情來嘲諷鏟屎官,說什麼「你既然愛你的貓為什麼要剝奪它的生育權?」在他們的認知里,剝奪貓的生理權利與虐貓同罪。

首先,我建議有這種想法的同學們了解一下不絕育對貓有什麼樣的傷害。

其次,對貓做絕育手術的鏟屎官,主觀上絕對不存在虐貓的心理。

再次,做過絕育手術的貓,客觀上經歷的痛苦是最少的,在客觀上也達不到虐貓的條件。

當然,失去生殖能力的貓咪最終可能會情緒低落一段時間。這段時間,我們只能表示抱歉,我們無能為力。

你們可以說,我們給貓咪做絕育了會讓貓咪不開心,這是客觀事實,我們承認。

但是,如果你信口雌黃說什麼我們給貓做絕育是在虐貓,我不把你屎打出來算你拉的乾淨。

雲養貓、雲吸貓,乃至虐貓、縱容虐貓的人,有哪個比真正的鏟屎官更心愛自己的貓?我們都在為自己的貓咪不受到不必要的痛苦而花錢費力,你經過我們身邊,輕飄飄一句「你這不就是在虐貓嗎」,我不打你打誰?

還有,一部分不養貓的人會理解我們給貓做絕育的行為,但他們卻都認為我們給貓做絕育是為了不讓自己感到麻煩,美其名曰為貓好都是借口。

還是那句話,先百度不絕育對貓的危害。

然後,你再思考一下,我們為貓做絕育,是因為不絕育的貓很痛苦,還是不絕育的貓不好管?

人類,沒有你想像的那麼無情。你們這樣的論調,本質上和「生而為人,我很抱歉」這樣的話有什麼區別嗎?

這是我的第三個論點。

羅翔老師曾經在b站發過一個視頻,內容就是討論虐待動物犯不犯法。

【羅翔】虐待動物到底犯不犯法?_嗶哩嗶哩 (゜-゜)つロ 乾杯~-bilibili?

b23.tv圖標

視頻我貼出來了,BV號BV1Df4y1S7tB,你們愛看不看。

其中羅老師說了一句話,我覺得非常值得思考:

我們經常會說這個人活的不像一個人,但是我們很少會說這個豬活的不像一個豬,因為豬一定是順從自己的本性而活的,但是人不應該完全順從自己的本性而活,人有高尚的一面,人也有邪惡的一面,我們不能順從自己邪惡的一面而活,我們要順從自己高尚的一面而活。——羅翔

虐殺動物,無論是虐貓、虐狗、虐蟲,而是虐花花草草,本質上都不是虐待對象的問題,還是虐待者本身的問題。如果一個人有虐待心理,而不加以抑制,任其在法律的死角處自我高潮,那這個虐待心理很可能最終就會變質。去年他還是在虐殺貓,不觸犯任何法律條例;今年,他就策划了一起女性虐殺案,立即觸犯刑法條例。

你們可不要說我危言聳聽,你們就說,這種事有沒有可能發生?

既然有可能發生,那禁止虐待動物百利而無一害,你說國家機關會不會起草相關法律條例?

很多人不是很理解我這麼說的邏輯何在。這麼說吧,吸毒,這是一個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吸毒造成的後果往往都構成犯罪。

虐貓,目前來說不算違法行為。但虐貓滋生的虐待心理,是不是有可能會誘發犯罪?

當然,虐待動物和吸毒本質上有很大差別,我也不敢說以後一定會出台法律規定虐待動物會構成違法,但至少,國家機關在行政層面上對虐貓者進行懲處的有關條例,一定不會晚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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