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可以從徵稅範圍、稅種設計理念等角度來理解。

一、徵稅範圍看。全面營改增後,增值稅是對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進行徵稅。而消費稅,是對特定的十五個稅目(均為有形貨物)的應稅消費品徵稅。在徵稅範圍上,消費稅的十五個應稅消費品,都屬於銷售貨物,自然也是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要徵收增值稅。也就是說,消費稅的徵稅範圍是包含在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內的。

二、從稅種設計理念看。徵稅消費稅具有稅收調節的功能。消費稅的設計目的,是為了調節高消費、高污染以及不健康等的行為。(奢侈品,煙酒,汽車等)。而增值稅,是對日常的一般生產經營行為徵稅。本身徵收消費稅,是在日常的增值稅基礎上,再加一道稅收,以達到平衡高消費、高污染高能耗或者不健康不環保的消費行為。所以,消費稅對增值稅是補充關係,不是替代也不是並列。對特定的15個稅目,既徵收增值稅又徵收消費稅,對15個稅目以外的其他的商品或服務,僅徵收增值稅。

三、二者區別。簡單說下除了徵稅範圍不同外,二者最大的區別還在於徵收環節、計稅依據、以及與價格關係的不同。徵收環節上,增值稅是多環節徵稅,也就是每一個流轉環節都要徵稅;而消費稅,是單一環節徵稅,除了捲煙和豪華小汽車外,僅對一個環節徵稅。計稅依據上,增值稅是對增值額徵稅,而消費稅是對銷售額徵稅。最後,與價格的關係,學過稅法的人都知道,增值稅是價外稅,而消費稅是價內稅。對普通消費者來說,消費稅高低直接體現在銷售價格上,消費稅稅負的增加會直接轉嫁給消費者負擔,這也就是我們說的消費稅具有調節消費行為作用原因所在。

當然以上區別,只是一個簡單概括,具體到稅種計算,還涉及諸多的政策細節問題,在此就不贅述。


從應稅環節看,增值稅對各交易環節道道徵稅,消費稅對其中部分交易環節徵稅。從應稅範圍看,增值稅對各種應稅貨物和服務、無形資產等徵稅,消費稅對部分貨物徵稅。


稅種的性質決定,增值稅商品產生了增值就要交稅,消費稅是針對特定商品。所以凡屬於消費稅應稅範圍的業務,都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


應為消費稅的商品中間產生了增值,增值稅是對商品或者服務收的稅,所以消費稅商品也得交消費稅。


因為都是貨物,原本就屬於增值稅的徵稅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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