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題主改問題了。。。。新問題可以參見這篇回答的後半部分內容

不請自來,先說結論。題主這個問題可能邏輯不太對,但硬要說合不合理的話,目前是不合理。

首先講消費稅,一個詞概括:寓禁於徵。消費稅是政府為限制某種消費行為或組織財政收入而徵收的稅種。

那麼,為什麼要限制 某種消費行為?一般有如下原因:1 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實現稅收橫縱公平。如對高檔小汽車,首飾珠寶,高級遊艇等高收入階層才能負擔的消費品課消費稅。2 調節資源分配,保護稀缺資源,抑制有害產品。如對原木板材,鞭炮煙火等徵收消費稅,提高成本,抑制消費。3 針對並不屬必需品,且較為有害,銷量很大的產品,如煙,酒等。徵收消費稅有利於組織財政收入。

那麼從這三點源頭來看,含糖飲料納入消費稅稅目似乎只勉強符合第三點的範式:含糖飲料對生長發育中的青少年較為有害,且全國需求量較大,適當抑制消費還能提高財政收入。

但是,比含糖飲料更能發胖和不健康的油炸食品,燒烤炸串,m記k記,都更符合這一點。如果只對飲料徵收消費稅,那就違背了第一點所提到的稅收橫縱公平並且,雖然今年全面進入小康社會,但含糖飲品不至於像美國一樣徵稅的,對於很多家庭很多孩子,含糖飲料屬於正常品而不是低檔品甚至吉芬品。再次,在積極財政政策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雙重政策背景之下,減稅降費是核心,再對實體經濟食品飲料業加征消費稅並不符合經濟大環境的要求,不利於資源最優配置。

綜上,不合理。

題主所說的稅負轉嫁理論。稅負轉嫁理論的核心在於,實際稅收負擔與名義稅收負擔的差異:納稅人可以通過向前提高銷售價格或向後壓低成本價格將實際稅負轉移給其他環節的消費者或生產者。

由於消費稅是特定單一環節徵收的流轉稅(香煙雙環節),這樣的徵收模式決定了消費稅最終稅負承擔者就是消費鏈條的最終點,消費者。這一模式就是稅負轉嫁的結果。

稅負轉嫁存在於各個流轉稅種之中,因為前轉和後轉是不受限制的。所以題主所說的稅負轉嫁,是流轉稅本身的特性,而不是消費稅獨有,它僅僅是消費稅效應的一個作用原理,依據這個理論並不能完全看出該不該對某一行業征消費稅。

是否應開徵某一稅種,應該結合稅收的資源配置情況,收入分配情況,國家政策背景等因素綜合考慮。寫論文時一般會用一些實證計量方法進行驗證。


這個匿名用戶改了問題,更不知所云了,消費稅是天然的流轉稅,不轉嫁給消費者就不叫消費稅了。。。

建議題主完善下題目,稅負轉嫁理論和含糖飲料課徵消費稅目前是什麼關係?

稅負轉嫁理論說的是稅會影響價格,對於賣家,如果自己承擔稅,就提高價格覆蓋稅的支出

消費稅是價內稅,價格里包含稅,同時也是流轉稅,稅由下游環節負擔,所以消費稅天然存在稅負轉嫁

課徵消費稅的原因一般是兩個,一是收入調節,針對高消費的產品,二是產業引導,比如煙草

目前含糖飲料並不在消費稅的範圍之內,不知道題主為啥要對含糖飲料課徵消費稅?

一、含糖飲料肯定不屬於高消費,3塊錢的可樂,和某某山的白水一個價格

二、難道是因為含糖飲料攝入過多影響身體嗎?所以要限制消費嗎?目前和健康飲食相關的消費稅是對象煙、酒及酒精,煙明確有害健康,酗酒也是傷身體,沒聽說過醉糖的。

三、對含糖飲料征消費稅會進一步增加我國稅收的累退性,含糖飲料的消費面非常之廣,上限又非常明顯,這就導致高收入和低收入人群對含糖飲料的消費較為平均,所以負擔的稅/收入肯定是累退的

四、目前含糖飲料都是已經有稅負轉嫁了,屬於增值稅消費單位,對大型商超是13%,小規模納稅人是3%,個體戶是核定徵收

不管怎麼樣,不太清楚題主的意思。


不合理,含糖飲料又不是奢侈品,也不高污染,也不有害身體,為什麼要加消費稅,你的意思是通過消費稅限制消費,讓大家少喝含糖飲料?那這種食物多了去了,肉要不要加?肉吃多了啊也不好啊,鹽要不要加?鹽吃多了血壓高,還有一級致癌的檳榔,這樣就多了去了。


稅負轉嫁理論是研究確定稅收最終負擔人和分析稅收對國民經濟及收入分配影響的理論。西方主要觀點可歸納為絕對轉嫁論和相對轉嫁論。馬克思認為資本主義社會的稅負轉嫁最終稅負會落到勞動人民身上,轉嫁體現了資產階級對勞動人民的剝削關係。在我國,上個世紀六七十年代的主流觀點是稅負轉嫁是資本主義國家固有的經濟現象,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因而不存在稅負轉嫁;八十年代的主流觀點認為,我國稅收在總體上不存在稅負轉嫁,但在計劃價格之外的商品則存在稅負轉嫁。九十年代以來,在姓什麼的討論中,認識到稅負轉嫁是商品經濟的一種經濟現象,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客觀存在的,這一觀點是目前的主流派觀點。

消費稅的徵收具有較強的選擇性,是國家貫徹消費政策,引導消費結構,從而引導產業結構的重要手段。

含糖飲料不在我國目前消費稅徵收稅目中,但從各國普遍徵收的項目來看,與含糖飲料相關的比如酒精飲料,及一些娛樂活動如夜總會,俱樂部活動等是各國消費稅普遍課稅項目。從這一思路來看,對與高消費娛樂場所相關的含糖飲料課稅是可行的。對除此之外的含糖飲料徵稅,受影響最大的主要為低收入群體,其生產銷售環節中所有相關稅負最終由消費者負擔,再增加消費稅有違稅收社會公平原則,是不合理的。


消費稅徵稅對象明確具體,只有列明的十多項才徵收,建議翻閱消費稅條例,對一下是否包含含糖飲料。


我覺得不合理,從理論來講,消費稅對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污染物,不可再生資源產品徵收,起到一點調節的作用,含糖飲料本來也不貴,加征消費稅也加不多,而且還剝奪了我這種窮人唯一的樂趣。我覺得現在最需要加征的消費稅是名包消費稅,一萬以上的表都徵稅,包為啥不征?小紅書曬的名包動輒好幾萬,完全可以征10到20的消費稅,反正有錢人也不在乎,而且可以起到保護動物的作用。


流轉稅的最終稅收負擔者都是終端消費者。具體是不是合理我覺得要分消費稅下面的子稅目,對於限制消費行為的比如煙酒,環保等考慮而設計的稅目顯然是合理的。其餘的類似奢侈品的,實際上我們應該討論的是本身是否應該徵收這種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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