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乎題主改問題了。。。。新問題可以參見這篇回答的後半部分內容
不請自來,先說結論。題主這個問題可能邏輯不太對,但硬要說合不合理的話,目前是不合理。
首先講消費稅,一個詞概括:寓禁於徵。消費稅是政府為限制某種消費行為或組織財政收入而徵收的稅種。
那麼,為什麼要限制 某種消費行為?一般有如下原因:1 調節社會收入分配,實現稅收橫縱公平。如對高檔小汽車,首飾珠寶,高級遊艇等高收入階層才能負擔的消費品課消費稅。2 調節資源分配,保護稀缺資源,抑制有害產品。如對原木板材,鞭炮煙火等徵收消費稅,提高成本,抑制消費。3 針對並不屬必需品,且較為有害,銷量很大的產品,如煙,酒等。徵收消費稅有利於組織財政收入。
那麼從這三點源頭來看,含糖飲料納入消費稅稅目似乎只勉強符合第三點的範式:含糖飲料對生長發育中的青少年較為有害,且全國需求量較大,適當抑制消費還能提高財政收入。
但是,比含糖飲料更能發胖和不健康的油炸食品,燒烤炸串,m記k記,都更符合這一點。如果只對飲料徵收消費稅,那就違背了第一點所提到的稅收橫縱公平。並且,雖然今年全面進入小康社會,但含糖飲品不至於像美國一樣徵稅的,對於很多家庭很多孩子,含糖飲料屬於正常品而不是低檔品甚至吉芬品。再次,在積極財政政策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雙重政策背景之下,減稅降費是核心,再對實體經濟食品飲料業加征消費稅並不符合經濟大環境的要求,不利於資源最優配置。
綜上,不合理。
題主所說的稅負轉嫁理論。稅負轉嫁理論的核心在於,實際稅收負擔與名義稅收負擔的差異:納稅人可以通過向前提高銷售價格或向後壓低成本價格將實際稅負轉移給其他環節的消費者或生產者。
由於消費稅是特定單一環節徵收的流轉稅(香煙雙環節),這樣的徵收模式決定了消費稅最終稅負承擔者就是消費鏈條的最終點,消費者。這一模式就是稅負轉嫁的結果。
稅負轉嫁存在於各個流轉稅種之中,因為前轉和後轉是不受限制的。所以題主所說的稅負轉嫁,是流轉稅本身的特性,而不是消費稅獨有,它僅僅是消費稅效應的一個作用原理,依據這個理論並不能完全看出該不該對某一行業征消費稅。
是否應開徵某一稅種,應該結合稅收的資源配置情況,收入分配情況,國家政策背景等因素綜合考慮。寫論文時一般會用一些實證計量方法進行驗證。
這個匿名用戶改了問題,更不知所云了,消費稅是天然的流轉稅,不轉嫁給消費者就不叫消費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