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个人经营了一家自媒体公司

自2014年开始,平台就取名叫金达美(化名)

公众号、抖音、小红书、这些平台都有创建账号

账号名称均统一叫金达美(化名)

成立至今,公众号粉丝已达18w、抖音10w、小红书3k。

平台主要是推荐本地的一些美食、餐厅、

以图文、视频的方式推荐本地美食

因没有考虑过,拿这个名称开餐厅

所以并没有注册43类餐饮住宿类商标

而近期发现,本地有人抢注了此品类商标注册

目前处于公示期,我很担心他会在本地以我平台名称、借助我平台在本地的知名度,开设餐厅

毕竟我们平台一直推荐的内容也是本地餐厅美食为主,如果以我平台名称开设餐厅,可能造成混淆视听,让人误以为是我们开的,而我又奈何不了他。

以及除了在注册43类外

他还在抢注我35类商标(35类我去年申请过,被驳回了)。

这应该是很明显的恶意抢注啊?

————

想问下各位专业人士,这种情况

我去提出异议,成功率多高?

需要哪些资料?(详细点)

先行感谢大佬们的解答

然后再就是,我是否可以通过律师来告他?

…………………………

这个抢注我商标的人

也是我们的合作客户

因为不满我们推荐了和他们家相同类目的店

所以抢注我们35、43类商标


1.异议当然可以提;

2.成功率有多高有看证据的组织;

3.当然可以找专门的律师处理


提出异议有没有效,需要看有没有足够充足的证件证明他是抢注。


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异议。

异议成功率看证据。


可以提异议,找规定期间内可以提异议


那当商标被他人抢注时,该怎么办呢?先不要慌。

商标申请有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如果在这段时间发现有人抢注,可以及时提出异议;即使商标已经被注册,也可以在五年内提起商标无效。《商标法》明确规定:「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这就表明,即使被抢注公司警告并要求停止使用,只要能证明自己之前已经使用该名称(提高搜集证据)并且还略有影响力,继续使用是没有太大风险的。

再告诉大家几个预防措施,防止抢注三大高招:

1、市场未动、商标先行。在新开发的商品进入市场之前,确保所用商标已经取得权利。

2、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

3、加强商标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1、当然要提异议。否则后患无穷。如果与抢注人是合作关系,提出相应证据,著力主张商标法十五条,有胜算。找专业代理人或者律师帮助搜集证据。

2、另外,自己也要重视商标保护,尽快在你业务相关类别上注册商标,防止别人冒用。


 我国《商标法》关于禁止恶意抢注的规定体现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维护诚实信用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恶意是认定恶意抢注和适用上述法律规定的共同要件。恶意的判定主要考虑但不限于下列因素:

  1、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贸易、合作、地缘(地域)或者其它关系明知或者应知被申请人的商标。

  2、 被申请人因申请享有在先权利的商号、作品、外观设计、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在先权利的存在。

  3、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构成恶意抢注其商标行为的,需要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独创性。

  4、 被申请人因作为公共资源的旅游景区名称、产地名称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应知该名称的存在。

  5、 争议商标注册后,被申请人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妨碍他人正当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侵权赔偿金,或者进行误导公众的宣传,造成市场混乱。

商标被人恶意抢注怎么办?

  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

  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

  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

  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

  另外有一点不得不说,就是请注意保护好自己的权利,以免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要知道如果影响力不大的话是很难赢的。

  另外异议期间为从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还有即使您异议成功了,商标局也只会驳回其在您已经使用的产品上的专有权,再您为使用的产品上商标注册人仍然会获的专有权利。

恶意抢注行为主要可以分为哪些?

(一)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

  1、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三条)。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十五条)。

  3、 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段)。

  4、 其它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的行为(《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二)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恶意抢注行为

  《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前段规定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实际上是禁止恶意将他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号、外观设计、作品、姓名、肖像等抢注为商标。

(三)以独占公共资源为目的的抢注行为

  此类抢注行为的基本特征在于将本属于公共资源的标记抢注为商标,商标注册后妨碍他人的正当使用造成市场秩序混乱,或者使用时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地或者特点等发生混淆。例如:

  1、 将旅游景区名称申请注册于「旅游服务」项目上。(「天柱山」)

  2、 将具有表示商品特点的产地名称申请注册于该商品上。(「日月潭」茶叶、「阿里山」茶叶、「庆岭活鱼」)

  3、 将缺乏显著特征的标记申请注册为商标。(「PDA」、「法律人」)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不予注册;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不良影响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当然有效,只有提出异议拿出相关证据和资料一般都会成功!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处于初步审定公告期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


三个问题

1、我去提出异议,成功率多高?

2、需要哪些资料?(详细点)

3、然后再就是,我是否可以通过律师来告他?


第一,此处异议的成功可能性还是比较低的

提出以相对理由(侵犯了你的权益)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是说此处对方是侵犯了你的权益。

但是从目前的信息来看,题主并非从事餐饮服务,题主利用公众号、抖音、小红书这些平台推荐本地的一些美食、餐厅、以图文、视频的方式推荐本地美食,应该说提供的是广告服务,或者替他人推销等服务。

如此来看,主要是因为题主所选择推荐的方向在餐饮而已,对方以金达美开餐饮(分类表43类服务)对题主以金达美为广大餐饮主体提供广告宣传服务(分类表35类服务),参考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来看两者服务不类似,冲突应该说还算是比较小的

因此窃以为此处异议的成功可能性还是比较低的,可能更需要审视是否需要提出异议

第二,以不同的异议理由对应的证明事实再看异议成功可能和材料

已有人答了提出异议的理由(法条应该是引用的2001年的商标法法条)

1、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该款可以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但是知名度要求太高了,而且要求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需要突破分类表,存在这两个难点。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款也能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知名度要求低一点,延及对方即可,但构成要件上要求是在先使用的商标,题主使用的金达美是在广告服务上,此处同样是要求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需要突破分类表。

3、商标法第十五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两款都能实现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题主所说的合作关系应该并非第一款中的代理经销关系,可能比较符合第二款中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此需要证明这种关系存在(这种关系可以明知金达美商标的存在),其次还需要证明在先使用,此处同样是要求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需要突破分类表。

小总结,需要论证以及证明的事实包括

餐饮服务、广告服务的高度关联性(此为第一难点)

「合作关系」存在(因此关系而明知金达美商标存在,如合作协议等材料)

使用证据(证明金达美商标已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如合同发票等材料)

因此,正是因为论证以及证明餐饮服务、广告服务高度关联性的难度较高,整个异议的难度也非常高,如果真的需要提出异议或者尝试异议,可能更倾向于15条第二款。

4、商标法第七条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上述三款难度都还是比较高的,此处以诚实信用原则兜底也是可以尝试的。反法第6条也可以考虑,窃以为此处似乎比较符合,鉴于题主对金达美使用的情况,可能会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对方提供的金达美餐饮服务系题主提供,或者对方与题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但反法应该说主要规制竞争行为,此条款同样也可能回不予认可,也是可以尝试的方向)

再总结,总体来看以相对理由提异议的难度还是比较高的,可能还需要看看对方是否存在其他恶意情况,或者以绝对理由提出异议。

第三,如果对方使用,可以尝试以反法6条起诉。

一如上述,如果对方使用金达美,可能可能会致使消费者误以为对方提供的金达美餐饮服务系题主提供,或者对方与题主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但应该说此款也要求题主对于金达美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以上仅供参考


按你的说法,你合作客户恶意抢注你的商标,只要你证据准备齐全,异议成功率是非常高的。如果需要介绍专业知产律师可以私信我。


推荐阅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