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經營了一家自媒體公司

自2014年開始,平臺就取名叫金達美(化名)

公眾號、抖音、小紅書、這些平臺都有創建賬號

賬號名稱均統一叫金達美(化名)

成立至今,公眾號粉絲已達18w、抖音10w、小紅書3k。

平臺主要是推薦本地的一些美食、餐廳、

以圖文、視頻的方式推薦本地美食

因沒有考慮過,拿這個名稱開餐廳

所以並沒有註冊43類餐飲住宿類商標

而近期發現,本地有人搶注了此品類商標註冊

目前處於公示期,我很擔心他會在本地以我平臺名稱、藉助我平臺在本地的知名度,開設餐廳

畢竟我們平臺一直推薦的內容也是本地餐廳美食為主,如果以我平臺名稱開設餐廳,可能造成混淆視聽,讓人誤以為是我們開的,而我又奈何不了他。

以及除了在註冊43類外

他還在搶注我35類商標(35類我去年申請過,被駁回了)。

這應該是很明顯的惡意搶注啊?

————

想問下各位專業人士,這種情況

我去提出異議,成功率多高?

需要哪些資料?(詳細點)

先行感謝大佬們的解答

然後再就是,我是否可以通過律師來告他?

…………………………

這個搶注我商標的人

也是我們的合作客戶

因為不滿我們推薦了和他們家相同類目的店

所以搶注我們35、43類商標


1.異議當然可以提;

2.成功率有多高有看證據的組織;

3.當然可以找專門的律師處理


提出異議有沒有效,需要看有沒有足夠充足的證件證明他是搶注。


公示期內可以提出異議。

異議成功率看證據。


可以提異議,找規定期間內可以提異議


那當商標被他人搶注時,該怎麼辦呢?先不要慌。

商標申請有三個月的初審公告期,如果在這段時間發現有人搶注,可以及時提出異議;即使商標已經被註冊,也可以在五年內提起商標無效。《商標法》明確規定:「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註冊人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

這就表明,即使被搶注公司警告並要求停止使用,只要能證明自己之前已經使用該名稱(提高蒐集證據)並且還略有影響力,繼續使用是沒有太大風險的。

再告訴大家幾個預防措施,防止搶注三大高招:

1、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新開發的商品進入市場之前,確保所用商標已經取得權利。

2、防禦性註冊:根據「一類商品一件商標一份申請」原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可在與該商標類似或非類似商品類別上分別進行防禦註冊,以免受職業商標炒家的侵害。

3、加強商標監測:企業應密切關注國家工商總局頒布的《商標公告》,如發現相同或近似商標,及時向國家工商總局提出異議;應委託商標代理組織進行市場追蹤監測,及時反饋侵權信息。


1、當然要提異議。否則後患無窮。如果與搶注人是合作關係,提出相應證據,著力主張商標法十五條,有勝算。找專業代理人或者律師幫助蒐集證據。

2、另外,自己也要重視商標保護,儘快在你業務相關類別上註冊商標,防止別人冒用。


 我國《商標法》關於禁止惡意搶注的規定體現了共同的立法宗旨,即維護誠實信用原則,制止不正當競爭。惡意是認定惡意搶注和適用上述法律規定的共同要件。惡意的判定主要考慮但不限於下列因素:

  1、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2、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3、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4、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5、 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商標被人惡意搶注怎麼辦?

  可以提出異議,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

  1、收集對方屬於惡意搶注的證據

  2、收集材料證明您品牌的影響力,倘若您品牌在當地已經家喻戶曉,而註冊人與您在同一地區,那麼您的勝率是很高的

  3、證明註冊人與您存在利益關係

  另外有一點不得不說,就是請注意保護好自己的權利,以免再次出現類似情況,要知道如果影響力不大的話是很難贏的。

  另外異議期間為從該商標初審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還有即使您異議成功了,商標局也只會駁回其在您已經使用的產品上的專有權,再您為使用的產品上商標註冊人仍然會獲的專有權利。

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哪些?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 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三條)。

  2、 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十五條)。

  3、 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後段)。

  4、 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前段規定申請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實際上是禁止惡意將他人具有商業價值的商號、外觀設計、作品、姓名、肖像等搶注為商標。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此類搶注行為的基本特徵在於將本屬於公共資源的標記搶注為商標,商標註冊後妨礙他人的正當使用造成市場秩序混亂,或者使用時容易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產地或者特點等發生混淆。例如:

  1、 將旅遊景區名稱申請註冊於「旅遊服務」項目上。(「天柱山」)

  2、 將具有表示商品特點的產地名稱申請註冊於該商品上。(「日月潭」茶葉、「阿里山」茶葉、「慶嶺活魚」)

  3、 將缺乏顯著特徵的標記申請註冊為商標。(「PDA」、「法律人」)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申請註冊商標缺乏顯著特徵的,不予註冊;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具有不良影響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當然有效,只有提出異議拿出相關證據和資料一般都會成功!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處於初步審定公告期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商標異議申請。


三個問題

1、我去提出異議,成功率多高?

2、需要哪些資料?(詳細點)

3、然後再就是,我是否可以通過律師來告他?


第一,此處異議的成功可能性還是比較低的

提出以相對理由(侵犯了你的權益)提出異議申請需要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就是說此處對方是侵犯了你的權益。

但是從目前的信息來看,題主並非從事餐飲服務,題主利用公眾號、抖音、小紅書這些平臺推薦本地的一些美食、餐廳、以圖文、視頻的方式推薦本地美食,應該說提供的是廣告服務,或者替他人推銷等服務。

如此來看,主要是因為題主所選擇推薦的方向在餐飲而已,對方以金達美開餐飲(分類表43類服務)對題主以金達美為廣大餐飲主體提供廣告宣傳服務(分類表35類服務),參考類似商品與服務區分表來看兩者服務不類似,衝突應該說還算是比較小的

因此竊以為此處異議的成功可能性還是比較低的,可能更需要審視是否需要提出異議

第二,以不同的異議理由對應的證明事實再看異議成功可能和材料

已有人答了提出異議的理由(法條應該是引用的2001年的商標法法條)

1、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是複製、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註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該款可以實現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但是知名度要求太高了,而且要求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需要突破分類表,存在這兩個難點。

2、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該款也能實現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知名度要求低一點,延及對方即可,但構成要件上要求是在先使用的商標,題主使用的金達美是在廣告服務上,此處同樣是要求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需要突破分類表。

3、商標法第十五條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註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註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註冊。

兩款都能實現對未註冊商標的保護,題主所說的合作關係應該並非第一款中的代理經銷關係,可能比較符合第二款中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因此需要證明這種關係存在(這種關係可以明知金達美商標的存在),其次還需要證明在先使用,此處同樣是要求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需要突破分類表。

小總結,需要論證以及證明的事實包括

餐飲服務、廣告服務的高度關聯性(此為第一難點)

「合作關係」存在(因此關係而明知金達美商標存在,如合作協議等材料)

使用證據(證明金達美商標已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如合同發票等材料)

因此,正是因為論證以及證明餐飲服務、廣告服務高度關聯性的難度較高,整個異議的難度也非常高,如果真的需要提出異議或者嘗試異議,可能更傾向於15條第二款。

4、商標法第七條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四)其他足以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繫的混淆行為。

上述三款難度都還是比較高的,此處以誠實信用原則兜底也是可以嘗試的。反法第6條也可以考慮,竊以為此處似乎比較符合,鑒於題主對金達美使用的情況,可能會致使消費者誤以為對方提供的金達美餐飲服務系題主提供,或者對方與題主存在某種特定聯繫。(但反法應該說主要規制競爭行為,此條款同樣也可能回不予認可,也是可以嘗試的方向)

再總結,總體來看以相對理由提異議的難度還是比較高的,可能還需要看看對方是否存在其他惡意情況,或者以絕對理由提出異議。

第三,如果對方使用,可以嘗試以反法6條起訴。

一如上述,如果對方使用金達美,可能可能會致使消費者誤以為對方提供的金達美餐飲服務系題主提供,或者對方與題主存在某種特定聯繫,但應該說此款也要求題主對於金達美的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以上僅供參考


按你的說法,你合作客戶惡意搶注你的商標,只要你證據準備齊全,異議成功率是非常高的。如果需要介紹專業知產律師可以私信我。


推薦閱讀: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