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本上,兩方都有侵權。乙是假冒註冊商標罪和丙是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

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以銷售金額是否數額較大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而假冒註冊商標罪則以情節是否嚴重作為罪與非罪的界限。

而其中的「知不知情」是理應不知情,如果商標知名度大,則「不知情」的信服力很小。

發佈於 2020-01-06繼續瀏覽內容知乎發現更大的世界打開Chrome繼續昆子昆子知識產權張經理13716845531

首先不是說甲擁有商標權的產品,乙和丙就不能生產不能銷售,只要不是用甲的商標或者與甲近似的商標就不會構成侵權的。


首先不是說甲擁有商標權的產品,乙和丙就不能生產不能銷售,只要不是用甲的商標或者與甲近似的商標就不會構成侵權的。


謝邀。

不管兩方知不知情,乙、丙都會被判為侵權。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乙違反(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丙違反(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如果丙不知情,那麼符合第六十四條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乙丙兩方都是屬於侵權方


知產侵權行為並不以「知道或者不知道」為構成要件。如題目所述,乙跟丙都構成商標侵權。

丙如果能拿出合法來源證據,則有可能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1.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構成商標侵權。所以無論生產還是銷售都構成商標侵權,不管是明知或者應知或者不知。

2.侵權後責任如何確定要看具體情況。生產方要看給商標專用權人造成的損害事實來確定賠償以及其他責任,銷售方如果不知,證明合法來源和供出供應商,不承擔賠償,其他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還是要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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