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把自由的可能性建立在物自體上,認為自由可以在物自體的領域中發生一種原因性,在現象中產生結果,由此調和第三組二律背反。

但把「原因性」賦予物自體,是否是知性範疇的第二次超驗運用?還是說,關於自由的這種看法,真的只能作為一種設想(A540,「理知的品格必須......按照經驗性的品格來設想」),而當作一種信念來看待?如何認識,或解釋這一點?


僅僅根據你引用的漢譯回復:

問:康德把自由建立在物自體上

答:事 things 物 in 的自體=紅樓夢 themselves自體=曹雪芹的內心,當然有寫作《紅樓夢》的自由,但在當時,能不能公開發行原文,不一定有自由?

問:是否是因果範疇的第二次誤用?

答:康德範疇12,主要講1&>0&<2 = 人1個&>曹雪芹&<2 是否有自由?根據我的理解,您覺得這麼一個偉大的哲學家會誤用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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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二律背反,愚以為,更多是誤譯康德哲學的原意,您可以暫時放下那些疑問,等弄清了康德範疇12所表示的邏輯學原理,那些問題也是可以消解的。


再補充:我覺得 @哲學為何p開頭 的回答很棒,比我囉嗦半天、文不對題的回答強太多。請參考。

補充:

1、康德是「不可知論」的,自由或價值的根基在於超驗地盤,這是一種「可能性」的假設。到了這個程度——形而上學的終極問題,是不可知和不可言說的,所以有一種說法,維特根斯坦是對康德的直接繼承,只不過他穿上了分析哲學的馬甲。

2、休謨懷疑在經驗世界的部分交給了科學,而價值的部分根本沒辦法解決。以因果性來將價值根基假設於超驗世界,只是自我論證,類似於維根說的,「不可言說與保持沉默」。

3、但是形而上學是一種本能,屬於人這一智慧生物的自發主動和必然被動的基本屬性。人之為人,不就是被逼著、又自願地折騰反思嗎?

4、我以前認為,因果性、自由、決定論,其實就是同一個東西,它們只是在語言中變換了場景而已。現在我還有一點這樣的想法,但是不如以前確定了。關鍵,我的水平不夠,沒法系統論證這一想法。

5、我之前還有過一個不成熟的思考,如果黑格爾是真理,那麼自由—決定論—因果,就是一個人類價值根基的正反合的對立統一。

6、所以,我對馬克思另眼相看,因為他抓住了「異化」這一概念,我彷彿在異化中看到了人的自我矛盾的創造和自縛。一切在異化中演化,人就是會異化的那種動物。

7、馬克思在資本主義的經濟考察,以及文明歷史演化矛盾中,已經清楚說明瞭這種異化的存在。

8、我覺得這一切後形而上學的創造,在黑格爾的「主奴說」裏已經萌芽。尼采和馬克思把它放到了不同的語境展開。

9、最後,我膚淺的認為,人從來沒有,也永遠不可能跳出這個圈子,這個圈子就是——人自己。而這個圈子在蘇柏亞時就已經畫好了,笛卡爾只是把這個圈子挑明瞭。一切哲學問題都是在思考和理解圈內、圈邊緣到底咋回事;以及假象一個圈外,並試圖說明圈內外的關係。


我只懂這麼多,裡面的細節有疑問,我們可以再探討探討。大過年的沒帶白紙,畫的有點亂,還難看,將就點 。

C框架的保證,分為C為相—上帝,C為能力—人。漏掉的。


瀉藥。

因為物自體不可被認知,所以人所認知的世界,是其通過我們的感官投射到我們大腦中的投影,而非其本身。

所以,意識對物質的認知,最終是由意識來決定的。即,意識決定如何認知物質。而不可被人的意識所轉移的物自體,不可被認知。

因此,人對世界進行認知所形成的知識,既不是客觀世界在人腦中的反映(物的投影與物的自身之間沒有同一性),也不是完全由人的意識所賦予的(一切事物皆有自性)。

這樣就得出:人在對世界認知之前,就一定先具有了某些先驗的感性與知性能力。作為人類天賦具有的構建理性的能力。

但是這些先驗的感性與知性只是構建理性系統的「能力」,而非每個具體人的理性系統的起點。即,人天生就具有構建理性的能力,但不是天生就具有理性。

理性的起點在後天凝結。受先天稟賦的侷限,被後天環境所決定。分為公理與信仰。

公理與信仰的相同點是,二者對於理性系統都具有超越性。即,人之所以相信它們,不是因為理性認知了它們,而是因為相信它們,理性才能在它們的基礎上構建。二者都是不來自於理性,卻構建了理性的相信。

公理對於理性系統的超越性可以參考哥德爾不完備定理,信仰的超越性可以參考康德的二律背反。

而公理與信仰的區別在於,前者具有共識性,後者具有背反性。所以公理是統一的,而信仰是自由的。

信仰的自由是指:每個人對自己的信仰負責。

各種相互背反的信仰體系共存於世的原因,本質上就是人類的有限理性無法認知物自體。

而一個人信仰的凝結,必然會破除在這個人的理性系統內的二律悖反,取一律,而棄一律。

但這僅僅是在一個具體人的理性系統內,放到整個人類的認知體系內,二律悖反依然存在。有人取了這一律,有人取了那一律。從個人來看,每個人都相信自己相信的是正確的。但是從全人類來看,這些相互背反的信仰體系是無法在理性之內判定對錯的。因此,信仰必然是自由的,每個人自己對自己的信仰負責。因為這本來就是超越了理性認知能力的相信,沒有這種相信,理性無法構建,所以這種相信不是非理性。你總要先信點什麼,才能據此開始思考或者懷疑。

如果將公理視作知識的起點,那麼信仰就是智慧的開端。統一的共識是人類社會結構的粘結劑,自由的信仰是人類個體多樣性的保障。


那豈不是能夠認識物自體了?


樓主提的這個問題非常好。。但提的不夠準確,並非自由為何建立在物自體上,而是,為何作為物自體的自由理念,能成為任何經驗事物的原因?範疇如何可能運用在作為物自體的自由理念上呢?

首先:自由分為先驗的自由和實踐的自由。先驗自由是實踐自由的根據, 而實踐自由是「一種獨立於感性衝動的強迫的自己規定自己的能力」(《純粹理性批判》)。現在我們公認(其實是康德的獨斷)的是,有理性的人心中有道德律,是一個「純粹理性的事實」(《實踐理性批判》)。那麼,這個道德律之所以能成為客觀現實的,是因為它是「出自(實踐)自由的原因性的一條法則」。實踐自由能作為道德律的原因性的理由是,它不是為了認識對象,而是為了規定一般對象上的原因性,也就是在實踐的意圖上運用這個「原因概念」本身。

但最重要的問題是,實踐自由成為道德律的原因,是否真的運用了因果範疇?我們知道,因果律範疇運用時的圖型是「時間中的相繼」。我想問,從實踐自由到道德法則,其中運用到「相繼性」,「內感官」或「時間」嗎?沒有的。因為道德法則意識到實踐自由,這是理知的原因性,不是思辨理性裏的因果範疇,所以上文才說「不是為了認識對象」。在人的思維中沒有時間,換句話說,思維本身不是經驗的,只是我們可以按照「經驗性的品格去設想」。因此,這種「原因性」指的並不是知性原理的因果範疇,這種從果到因的所指不是知識性的,而是實踐性的。


不算誤用吧,雖然康德說物自體不可知,但對於物自體的存在本身,康德從未有過質疑。對於康德來說,物自體存在但又不可知,而僅憑這種本質上的不可知便能為自由的存在提供出一種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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