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就对外公开招标,要不就进行谈判,只能采取一种招标组织形式,你想一女二嫁?你谁说招标后还能不能谈判了吗?不能,招标确定的数额就是最后数额,要不招标的意义在哪里?直接谈判算了。


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双方可就细节进行商务谈判。


公开招标,第一次公示报名,不足三家,会第二次继续公示报名。最终报名结果不足三家,有两家的话,招标组织者会让人来,现场资质审查后仍有两家的话,当场改为竞争性谈判;现场资质审查后只剩一家的话,当场改为一对一商务谈判。多次公示最终报名结果仍不足两家的话,会改为单一来源采购议标邀请。公示次数,不同招标组织者会有2次、3次的不同执行。


招标后,合同的实质条款都是确定的。就算谈判,变化的可能性也少。而且风险也比较大。


确定中标人后,可与中标人就具体细节进行谈判;未确定中标人,公开招标,第一次公示报名,不足三家,会第二次继续公示报名,不可直接转为谈判。


然不可以。


不可以,都已经公开招标了就应该遵循,市场机制公开信息,规范程序,公平竞争,客观评价,公正原则,优胜劣汰的本质要求!


看甲方要求的,如果标书中有要求商务谈判或者甲方口头需要谈判那就是需要的。如果没有提到,就按标书要求进行应标即可


原则上是不可以

但是每个地区的标准不一样

具体应该看当地的财政局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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