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為了促進小區地下車位的銷售,禁止沒有購買車位的業主車輛進入小區,造成小區外面公路上大量的停車;寬敞的路面變得擁堵,不利於來往車輛和行人通行。在小區內地下車庫大量空餘的情況下,物業拒絕將空餘車位租給業主,造成公共交通擁堵的現象,政府有相關部門協調管理嗎?

補充下,小區地下有人防車位,聽說這部分車位是允許業主使用但不能出售的。目前物業是拒絕將這些車位租給業主的。


可能你理解錯了,第一,車位可能是有很多,但車位是誰的,你要明確一點,小區還有很多空的房子,也沒見你們投訴說房子空著,為什麼物業不租給外邊的人住,這樣合理嗎?第二,政府一管,我估計你們更慘,政府無權叫業主或開發商便宜賣或租給你們,政府只會過來抄牌,那車位估計你們得花更加多的錢去搞定了。現在你們還可以佔下公共區域的便宜,如果協調後,也不用協調了,在馬路上裝幾個攝像頭,我們小區就是,馬路不能停車,裝了攝像頭,小區車位一個起碼漲了三萬以上。

我說怎麼還有人在我的回答下說了些奇怪的東西,原來問題已經補充了,從法律上講,人防車位是不能出售,但由於是開發商承建,所以可以由開發商出租,最高期限是20年,但這個要看下各地的政策,可能有在執行上,有些區別,但理論上是不能不租給業主的。但這個很難說,開發商會做很多打擦邊球的事,有些人覺得理論上是這樣就應該是這樣,那就太天真了。


有一天,有個流浪者來到你家,敲了敲門。

主人:你好有什麼事嗎?

流浪者:你好,我沒地方睡了,都睡你家門口幾個月了,請問可以租你的牀給我睡覺嗎?

主人:那個牀我也睡的呀。

流浪者:你就晚上睡,我白天租你的牀睡行嗎?

主人:我也得睡午覺啊?

流浪者:那你太太上班去,不用在家裡睡午覺,我租她的睡好了。

主人:開玩笑這牀是我和太太一起睡的!

流浪者:沒關係,我就睡她那邊就好。

主人:你這人太沒有禮貌了,再不走我報警了。

流浪者:110嗎,你好,我在這個地方租房子被快要被趕走了,你們快點派人來。

主人:喲,你還有電話,叫警察來啊。

警察:同志你好,是誰報的警?

流浪者:是我,是我,事情是這樣滴……這個人啊佔用資源不租給我用。你快來協調主持公道。

主人:警察同志你來了就好,快把這人趕走,尋釁滋事,捉人罰款!

警察:……這位同志人家不租你,你可有其他特別理由?

主人:你特麼還問他理由?敢情是一夥的?對了,這人看著這麼眼熟?

警察:來了這麼久,同志你的身份證出示一下?你姓啥?

流浪者:我……我……我姓王……


1、地下產權車位:地下車位建築面積未被分攤,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則開發商可以對購房人出售產權車位,可以辦理產權證,一般情況下,車位年限和商品房使用年限一樣,這類車位是否租售均由開發商產權人決定,他人不得干涉;

2、公攤車位:在公攤上修建的停車位,比如小區內部道路旁、綠化區域等。根據國家規定,這種車位開發商無權銷售,這類車位需要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大會決定車位收費政策分配方案及管理細則,車位佔地費按比例給予物業公司一定的管理費,剩餘屬於小區公共收益歸業主共有

3、人防車位: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按照國家規定,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一般開發商都以誰建設誰收益的理由,將地下人防車位一次性租給業主租期二十年;

題主反映的地下車位開發商只售不租的問題,需要先搞清楚車位性質,如果屬於後倆種的話可以撥打當地市長熱線或民生熱線向政府部門反映


首先,未售車位是開發商的,不是物業的,不是物業想出租就出租;其次,開發商提供車位,是你不買,是你把車放在馬路上阻塞交通,怎麼怪到物業頭上了?在日本或新加坡,沒有車位你就不用買車了。最後,物業不是你爸媽,你也不是物業的寶寶,別什麼事都往物業身上扯,還不交物業費!


只要你錢給足,物業肯定租給你,外加每天幫你打掃車位


1,小區是活動場所,車為什麼要進來呀,小孩子在小區玩耍,到處是車,家長不擔心嗎?

2. 地庫交付的話是物業的,未交付是地產的,具體出租不出租你得問物業,到底什麼原因了。物業一般都不盈利,不會白白空著車位不給使用的,原因的話在你們小區裏了。

3.你可以報政府相關部門,介入的話,相當於路邊亂停車了,也就是違章,你懂得。


我所在的小區地下車位22.5w-30w,當地其他小區地下車位價格13w-18w(包括有產權的)。這個價格是開發商定的,我們物業物權干涉。但是租賃可以啊,我們打算六千一年租出去(基於市場價格)。可是買了車位的不幹了,我們花著市面最高價買的車位,可是租金卻和市面沒有區別,不好使!你們要是敢租,我們就敢去退!然後,物業就開始兩頭受氣。要租車位的,我們不能租,給氣受。買了車位的,總要全去退了按照一年六千租,給氣受……


每月租金1000,你租不租?

所以到底是誰不租呢?

補充下,我聽說政府要免費給大家建停車樓了,你信嗎?不要啥話都亂信。


地下車位產權屬於地產,但是有義務優先提供給本小區業主使用,不可以空著不用,停車的約定在物業協議中應該得到體現,如果違反了規定,也就構成了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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