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的規定,只有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才能夠緩刑;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不能夠緩刑。緩刑的適用條件、不適用緩刑的情形、緩刑的撤銷、緩刑的考驗期以及緩刑的後果具體法律規定如下:

刑法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

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四條 累犯不適用緩刑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七十五條 緩刑犯應遵守的規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條 緩刑的撤銷及其處理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或者發現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或者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或者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應當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


如果十年刑期也可以判緩,那麼緩刑考驗期,一定比十年長,而不可能是一天。

即便被考驗期後不用服刑,也不等於沒判。


您好,上海市滬西律師事務所刑辯律師團隊認為:

第一,判刑十年不可能有緩刑的概念。被判緩刑的一個條件便是: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下。

第二,天網恢恢疏而不漏,罪責行是需要一致。犯了什麼罪,則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以上答覆,供您參考,希望能幫到您。


你能提出這樣的問題,看起來也是腦洞大開。

看起來你有必要學學關於緩刑的法律規定。

我國《刑法》對緩刑是這樣規定的: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二)有悔罪表現;(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第七十三條 【考驗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於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可見你說的緩刑一天是一種非常幼稚的想法,是根本不存在的。


謝邀。

1.有期十年不可能緩刑。

2.緩刑考驗期沒有一天的說法。

3.判處緩刑的條件很多,你可以簡單粗暴理解為罪行較輕,人身危險性較小。

4.我拿判三緩五舉例,在五年緩刑考驗期內,罪犯需要接受社區矯正,如違反社區矯正規定,可能會收監執行,執行的期限為三年。若在緩刑考驗期內犯新罪或者被發現漏罪,應當數罪併罰,並罰後再次判緩刑的概率極低,也就是說會收監執行並罰後的刑期。若平穩度過緩刑考驗期,不再執行前面的三年,你可以簡單粗暴理解為這件事就完了,不會再次被收監,但仍然屬於有犯罪前科,可以查到刑事犯罪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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