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學派的發展過程,發展趨勢如何。


就半年來西方法律思想史學習而言,談談關於對自然法的看法。

1.在古希臘時期,古希臘先哲提出人要依照自然生活,自然應指自然規律,此時自然法的概念萌芽

2.在中世紀中晚期階段,以阿奎那,奧古斯都等為代表的神學思想家將自然法定義為上帝對人的一種要求,是一種神意的映射,必須為世人遵守,立法和法律及統治都要遵照自然法。

3.到文藝復興時期,資本主義革命時期,代表資產階級的思想家,如洛克,霍布斯等,以社會契約論作為國家的起源依據,在這裡他們將自然法定義為人的一種良知,一種對自由,安全等的追求。並將自然法作為對抗宗教神學束縛的武器,此階段的自然法思想被稱為古典自然法。此階段許多思想家對自然法定義各不相同,如霍布斯將自然法定義為人們為了安全而服從利維坦的天性和規則,洛克將之定義為對自由生存等權利利益的追求。但它們都可定義為一詞,即理性。 3.二戰後,出於對納粹等的反思,自然法有一次發展,被稱為新自然法。這一階段各個思想家將自然法再次定義,馬里旦將其定義為人權,富勒講法律規範為具有內在道德(具有法律所獨有的屬性如不溯及既往)和外在道德(即法的價值)。德沃金將之定義為原則…… 本人所讀的學校將法律思想史作為選修課,所以本人並不 太了解,只能說這麼多了,其中錯誤之處,還請各位看官指正。


謝邀,關於法學我不太清楚哎。
謝邀…估計百度一下可以解決…
上課不好好聽課的,請回去自己複習法理學課本,ok?
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或北大出版社版都能解決 自己去看 想知道的再細就去看西方哲學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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