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圖這是大學網課的簡答題作業,首先感覺這道題給的信息太少了。

B究竟是在采蘑菇時被劈死還是在路上被劈死。以及A是否在雷雨天氣下讓B出去采蘑菇,還是說A通過天氣預報知道將有雷雨,或者說不知道將有雷雨。B去哪裡采蘑菇?樹林嗎?

如果在采蘑菇的時候被雷擊死,那麼肯定處於雷雨的天氣狀態。蘑菇大多長在樹底下,有一定生活經驗的人都知道打雷劈中樹並不是罕見的事情。在樹下避雨,被雷劈也不是不可能的。

總感覺這案例給的信息太少了


因果關係理論的實際作用是判斷危害行為和損害結果是否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所以正如某位答主所說,打雷天讓人出去采蘑菇,並不能算得上是危害行為既然不是危害行為,那有何必去討論有沒有因果關係呢

當然,如果忽略危害行為這一點,也是能夠對本道題目進行因果關係判斷的(雖然有點多此一舉)。

通說刑法中的因果關係理論,我國理論和實務界的通說是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判斷又分為條件關係的判斷與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

一、條件說

條件說是指:如果,沒有A就沒有B,那麼A是B的條件。

條件關係的判斷人人都會,人人在生活中都經常使用到,比如我們常常會說「(某件事)之所以發生,是因為(某種原因)……」這個就是條件說的因果關係判斷。

但是條件關係的缺點在於,它過於隨意,缺少約束,作為一種事實上的判斷,它可以被發散到無限大的範圍中去。如果只用條件說來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那麼就會得出許多令人啼笑皆非的結論。

比如:sha人犯的母親二十年前生下他的行為與今天被害人的si之間有關係。

因此,僅僅通過條件說作為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判斷根據是不足的。

二、相當因果關係說

如果說條件說是一種事實上的因果關係判斷,那麼相當因果關係說就是一種價值上的因果關係判斷

相當因果關係說為因果關係的判斷引入了「一般人視角」這一價值因素。因此,相當因果關係說就是在條件說的基礎上,基於一般人的視角,(事後地)判斷某個行為對某個結果的引起是否起到了主要作用。(通常可以通過概率大小超過50%進行推定)

如前例,sha人犯母親二十年前生下他的行為,顯然對今天被害人的死亡發生沒有起到主要的作用,因此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因此,就題主給出的案例而言,下雨天讓人出門采蘑菇,首先可以肯定條件關係。其次,既然是一道題目,在沒有給出更多細節的情況下,應該視為通常情況,試想,叫一個人出門,他被雷劈si的概率大不大?我認為幾乎為零,所以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也就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可以再舉個例子:

成年人甲邀請成年人乙去河邊游泳,乙欣然前往,後來乙不慎被淹si,甲的邀請行為與其死亡是否有刑法上因果關係?

本案需要注意條件的判斷,有的人可能認為條件只有甲邀請乙,但實際上還有一個條件是乙基於意志自由下水游泳然後被淹這一事件,對乙死亡結果作出主要貢獻的是這一事件而並非甲的邀請行為,因此甲的邀請與乙的死亡之間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最後: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理論經歷了從事實性判斷價值性判斷,現在正在走向規範性判斷。規範性判斷的因果關係理論認為,刑法中的因果關係是在法律中就已經被規定好了的,因此,行為與結果之間要達成怎樣的聯繫才算得上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要從規範中去尋找客觀歸責理論就是這樣的理論。

才疏學淺,請多批評。


這道題很有意思,我覺得考量的是刑法中的定罪,還有涉及一點辯證法

首先世界是普遍聯繫的 ,萬事萬物都是聯繫大網上的一個點,如果刑法的因果關係不區別於普通的因果關係,那麼人人都是罪犯。

所以刑法上因果關係也叫相當因果關係,即達到犯罪程度的因果關係

區分相當因果關係和普通因果關係可以用一個公式來作標準,即介入因素三標準(小√大×,少數服從多數 ),滿足這一標準就是相當因果關係

①先行行為是否對結果的發生作用的大小 ②介入因素異常的大小 ③介入因素對結果發生的作用大小

按照這一標準來看題目

①采蘑菇不會對生命產生威脅,因此對死亡

影響小,√

②雷劈人不屬於尋常的現象,所以介入因素異常大,×

③雷劈是致死的主要原因,所以介入因素對結果存在重大作用,×

2比1,×居多,所以不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即父親讓兒子外出采蘑菇的行為與兒子的死亡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你給的問題描述不就是答案嗎?把你說的疑問一個個提出來,每個按方向總結出來不就是了嗎?


讓他去采蘑菇是危害行為嗎?

舉例,甲女與乙男分手,懷著得不到就毀掉的心態。

送其一張蹦極票,希望他一跳到底。

乙男人品爆發,直接摔成渣男。

問甲女構成故意殺人嗎?

都不具有危害性不用往下看的呀。

存在介入因素時,分析是否具有因果關係才有意義吧。


在題目沒有給太多的條件下,就不需要考慮更多的特殊條件。

如果按照現通說采相當因果關係理論的話,顯然這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直接導致B死亡是雷電,按照一般人觀念采蘑菇一般不會被雷劈,也即A的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

不過按照最狹義的條件說「無a則無b」,之間就有因果關係,不過狹義條件說早已被各國各學者所摒棄,它自身也分化出中斷說、禁止溯及說等等。


沒有關係。年輕人別想太多了,這是一道簡答題,不是真實案件,別那麼多戲。作為一次性通過司考的過來人,我想說的是絕大部分的法律題目其實就只需要做簡單的理解就可以了,不要過多解釋或添加自己的想像。絕大部分司考沒通過的人,不是不努力,而是想太多了。


一方面,從實踐案例和具體操作看,題干所給出的信息不足以得出準確而合理的答案,題主的分析和合理懷疑有理有據。另一方面,從做題、完成作業的角度看,這個題答案應為無因果關係,理由如下:雖然主觀上具有讓他人遭雷擊的故意,但讓他人去采蘑菇這件事並非刑法意義上的損害行為,故無因果關係,若硬要得出構成犯罪的結論,屬客觀歸罪。


不具有

具有因果關係首先要是危害行為,而危害行為的前提是一定要具有大概率發生傷害結果的可能

平地一聲雷劈死一個人的情況太罕見了

如果這個例子變成A在雷雨交加的夜晚讓繼子B去大樓頂層修理大樓頂層的避雷針那麼我們即可以認為A的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後來題主追加問到「如果在雷雨天氣A讓B采蘑菇結果B被劈死那麼是不是就有因果關係了」

我認為還是沒有

本質上避雷針是一種故意吸引雷電的裝置,是一種人為的製造出來的危險源,且避雷針的體積比較小,修理避雷針的時候需要長時間接觸這個裝置,那麼被劈的概率自然大大提高。

樹林的面積太大,大到一場雷雨天氣下來可能落雷連個鳥也劈不死,那麼自然不能認定成有因果關係

那麼什麼時候能認定有因果關係呢?

我認為就是不斷地往題幹上加條件,加到一以個心智健全的成年人的認知都會認為這個孩子一去可能就再也回不來的程度

比如:這個森林是喇嘛渡劫的森林,一場雨八萬個落雷。

總之就是從數軸上不斷地加概率加到大概率為止,那麼即可認為有因果關係。

那麼如果不加條件繼父就沒有責任嗎?

不是的,只能說繼父的行為跟孩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但繼父本身的行為可能就涉嫌犯罪。

考慮到一般繼父雖然不是未成年繼子的監護人,但是對繼子存在扶養義務。那麼將一個未成年人放到森林裡,完全可能構成遺棄罪,如果森林太遠並且人跡罕至,絕不可能有人救助到這個孩子的話,那麼也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

回到題目,如果如題干所描述,繼父只是讓繼子出門采蘑菇,那麼繼父既不構成犯罪,其行為也與孩子的死亡沒有因果關係。


刪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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