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刑事案件中辯方無舉證責任。公訴方必須將足以證明犯罪事實、定罪依據的證據材料提交給法庭。但實踐中,辯護律師可以提供證據,證明公訴方的證據存在瑕疵,我認為,辯護人行使的,本質上是一種質證的權利。


偵查機關有收集證據的責任。刑事訴訟中,辯方沒有舉證責任,罪輕、無罪證據是為了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行使權利的行為。


刑事案件舉證責任一般是控方承擔,但是辯方如果要達到己方的證明目的,一般會積極調取證據主動承擔部分舉證責任,因刑事案件證據的內容和形式均有法定要求,建議委託專業律師搜集證據並進行辯護。


刑事犯罪案件是國家公訴,舉證責任全部在起訴方,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


刑事案件由公訴機關對你構成犯罪舉證,如果你自己有無罪罪輕證據的,應當及時提交


1.刑事訴訟中證明定罪和量刑情節的證明責任在控方,被告人不需要承擔證明其無罪、最輕的證明責任,控方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就應該認定被告人無罪或部分控告不能成立(罪輕)。

2.被告人及辯護人舉證證明無罪或者最輕屬於權利,而非舉證責任。

同時應當注意:《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就這一條而言,其目的在於節約司法資源,不能認為辯護人對上述三個事項有舉證責任。

3.主張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自首、立功、非法證據排除、申請移送全部證據、申請進行刑事責任能力鑒定等,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應當提交初步的證據或者線索,證明標準要達到存在可能性的程度啟動調查程序,當然被告人和辯護人不申請司法機關也可以依職權調查。


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在控方


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收集的是刑事被告人涉嫌犯罪的證據,而不是由其認定犯罪事實,這樣一講,你就很清楚舉證責任應該怎麼分配了。


被告人可以提出相關的證據線索,但是承擔證明責任的是控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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