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將自己銀行卡和優盾賣給別人 現在處於取保候審期間,我出省會怎樣


取保候審,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那麼在取保候審期間,被取保候審人要遵守哪些義務呢?若是期間有違法行為要怎麼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這是對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活動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當理由需要離開,必須經過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批准。負責執行的機關在批准被取保候審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前,應當得到決定取保候審機關的同意。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取保候審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順利進行,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做到隨傳隨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實施干擾證人作證的行為,諸如對有關證人進行威脅、毆打、報復或者引誘證人作偽證。

(4)不得偽造、毀滅證據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審人不得利用未被羈押的便利條件與其他同案人訂立攻守同盟,統一口徑,隱藏、銷毀、偽造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6條第2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提醒一下,無論因為什麼原因取保候審,務必遵守取保候審規定,否則可能會變更強制措施!


最好是和辦案機關報備。

要不然,一不小心,更換強制措施就得去看守所了。


取保候審期間要和執行取保候審的公安機關報備,允許後再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如果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可能會變更刑事措施


取保候審期間要出身?刑事辯護葉謀發的視頻 · 7 播放

和你主辦的民警報備下,經過允許之後就可以離開了。保持電話聯繫


直接和承辦警官聯繫,報備登記下就可以出


跟辦案機關主動報備

目前正處於嚴厲打擊非法買賣兩卡違法犯罪活動中,在全國範圍內對涉「兩卡」違法犯罪人員實施懲戒,深入推進「斷卡」行動,全力斬斷非法買賣「兩卡」黑灰產業鏈條。

非法買賣銀行卡和U盾,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等犯罪,如情節較為輕微,可能不予起訴或者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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