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侵佔了我的安全距離,因此導致的交通事故屬誰的責任?
有人打轉向燈示意超車,能禮讓的我當然禮讓,可是很多時候人家是沒有打燈,並且明顯的侵佔了安全距離。這是行車中經常遇到的事情!
謝邀,知乎上,交通事故處理定責我說第二估計沒人說第一了。
先看法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 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變更車道的機動車不得影響相關車道內行駛的機動車的正常行駛。
第八十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車速超過每小時100公里時,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車速低於每小時100公里時,與同車道前車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少於50米。
第八十一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 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位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 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里,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 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位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里,並從最近的出口儘快駛離高速公路。
看法條,實際上,除了高速公路,地面道路法律上並沒有對於車輛直接前後車安全距離到底是多少有明文規定。為什麼這麼規定,實際上安全距離這個概念比較抽象,通俗來說無論前車發生什麼問題,當他緊急制動時,你也能剎車停住不發生尾隨相撞事故,這個距離就是安全距離。但不同車速車況、不同路況、不同天氣情況、不同駕駛員反應速度、遇到緊急情況的措施都不同,因此根本無法幫你明確,多少距離纔是安全距離。而高速公路因為有最低限速以及最高限速,所以直接幫你明確至少保證與前車的安全距離。
但,法條中明確,變更車道時不得影響所變入車道內車輛的正常行駛。什麼是不得影響,實際上就是你在變道時,所變入車道內車輛即使不採取制動措施的情況下,也不會發生事故,這就是沒有影響。但實際操作過程中,你無法做到這個真的不影響,一般來說,後車看到前車打燈變入過程中,後車總是會採取制動措施保持一定的距離。但如果是變道過程中引發的事故,一般來說,只要後車沒有嚴重的疏忽或者不及時制動,都會認定為前車變道引發的事故的。如果是高速公路上,前車侵入後車安全距離(因為這個距離有規定,所以可以通過量化),即使變入車道後發生追尾,都可能是認定前車變道全責。
作為一個拿證23年,行駛里程超過80萬+連續n年0違章0事故的駕駛者來說說自己的體會吧。
最近開的這倆車的累積行程也差不多20WKM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