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库被淹物业应不应该赔?
类似判决有上百份之多,大多数基本基于一个判断:
1,极端气象条件属于不可抗力,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其可能采取了措施,但还是没能阻止车库被淹,那么不承担责任。
2,如果物业公司工作不力,导致车库被淹,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这里仅提供一份判决书供参考。更多判决书,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
================
郎朗与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2民终3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郎朗,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范宏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范宏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郎朗因与被上诉人吉林市广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物业公司)、原审被告吉林省广泽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泽地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4民初26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郎朗,被上诉人广泽物业公司及原审被告广泽地产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郎朗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郎朗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广泽地产公司、广泽物业公司在预防和处置「7·13」和「7·20水淹车事件」中存在以下管理过错:1.雨季来临前,没有针对地下车库作出应急预案和应急物资储备,造成突降暴雨后响应不及时、应对措施不得当。2.地下车库内排水设施没有或被损坏后不及时维护,造成地下车库进水后无法及时排除积水。3.政府发布暴雨预警后,没有及时通知业主,没有阻止业主将车开入地下车库。4.地库进水后,物业人员阻止业主采取自救措施。以上事实,郎朗在一审中均举证予以证明,但一审判决对郎朗提交的证据没有记载、评价,直接以郎朗提供的证据不足驳回其诉讼请求,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2017年7月13日吉林市城区普降暴雨,导致路面积水从广泽紫晶城地下车库入口涌入,致使郎朗停放在车库内的车辆受损。而与广泽紫晶城小区仅一路之隔的鸿博锦绣小区地下车库,并未发生大量车辆被水淹没事故。暴雨来临前,鸿博锦绣小区的物业公司采取广播、上门、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提醒业主将车辆移出地下车库。同时,在鸿博锦绣小区地下车库门前码放高达一米以上的防水沙袋,从而有效阻止雨水涌入车库。反观广泽物业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方式通知业主移出车辆,在车库门前没有码放挡水沙袋,从而导致郎朗的车辆因车库进水被淹没。二、一审判决适用不可抗力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七月、八月属于雨季,吉林市气象局于7月13日19点18分发布暴雨橙色预警,吉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在20点20分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都足以证明暴雨并非不可预知。其次,郎朗在一审庭审中所提举的公证书中照片显示,室外过水的水位最高处在楼体外侧不足一米处,足见此次暴雨形成的积水远远没有达到洪水的程度,只要地下车库排水设施完善,广泽物业公司采取措施及时得当,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再次,损害后果并非不可避免。相邻的鸿博锦绣小区的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手段通知业主将车辆转移出地库,并采取及时有效的防水措施,将业主损失降至最低。7月20日广泽紫晶城小区地库再次被淹,托斯卡纳小区和鸿博锦绣小区地下车库没有任何冒灌,足以证明案涉暴雨的损害后果并非不可避免。如果案涉地库质量合格就能够有效防止雨水漫灌,如果广泽物业公司提前防范有效拦截雨水浸入,或者提醒业主及时将车辆移出车库,这种损害后果完全能够克服。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改判支持郎朗的诉讼请求。广泽地产公司及广泽物业公司共同辩称,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郎朗并未就广泽地产公司与广泽物业公司具有过错实施了侵权行为完成举证责任,同时也未就其主张的损失金额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为不可抗力,已被生效判决予以确认,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郎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赔偿轿车被淹损失18万元;2.判决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吉林市船营区广泽紫晶城小区(包括地下车库、车位)系广泽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郎朗系讼争车辆的车籍登记所有权人。邱国生与广泽地产公司签订《车位车库租赁协议书》,约定使用案涉车位。2015年10月28日,邱国生与广泽物业公司签订《地下车位(车库)服务协议》,已经交纳了全部租金和服务费。郎朗是吉林市广泽紫晶城小区业主。2016年11月10日郎朗与同小区业主邱国生签订了车库租赁协议,租期1年,使用业主小区内车库。2017年7月13日至14日受低空切变线影响,吉林市区出现大暴雨天气,24小时降水量达107.1毫米,部分地区出现134.9毫米,均为大暴雨天气,雨水形成积水后进入广泽紫晶城小区的地库内将郎朗所有的车淹泡。庭审中,郎朗陈述已将车出售,获得售车款6万元。郎朗与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郎朗诉请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推测即归责原则为过错归责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本案,郎朗车辆受损系天降暴雨、地下车库进水所致,郎朗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广泽物业公司过错行为导致,故郎朗要求广泽物业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根据吉林省气象局资料,2017年7月13日至14日,吉林市出现大暴雨天气,24小时降水量达107.1毫米,部分地方出现134.9毫米。在该气象条件下,由于地下车库处于地平面下,雨水灌入地下车库不能避免,亦非人力所能克服。同时,广泽物业公司作为从事物业管理企业的普通经营者,对暴雨的雨量和强度及车库灌水的严重后果未能正确预见,具有合理性。在其未接到相关部门的撤离通知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其尽通知撤离的义务。受暴雨影响,水量太大,超过正常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涉案地下车库被淹,广泽物业公司无法避免与克服本案车辆损失的发生。故郎朗遭受的财产损失系不可抗力造成,广泽物业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关于广泽地产公司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首先,郎朗遭受的损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广泽地产公司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广泽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单位,虽然提供车位,但并不对地下车库进行控制和管理。再次,郎朗陈述广泽地产公司建设时地库存在质量问题及排水功能存在缺陷问题,因未能举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郎朗要求广泽地产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郎朗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元3,900元由郎朗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郎朗向本院提交2019年8月13日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做的防汛预案通知,在广泽紫晶城小区每个单元门电梯里面张贴,证明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在2017年没有做防汛预案和通知,存在过错。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共同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该证据的形成时间是2019年8月13日,而本案事发时间是在2017年,该份证据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经审核认为,因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均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其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能证明待证事实,故本院不予采信。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以及对现有证据的审核、认定,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关于郎朗提出一审认定案涉暴雨为不可抗力系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包括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不可避免、不能克服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必然性,已经超出了当事人控制能力范围。首先,虽吉林市气象局发布了暴雨橙色预警,但广泽物业公司作为普通经营者,对暴雨的雨量和强度未能正确预见,具有合理性。其次,根据气象部门出具的证明,2017年7月13日至14日吉林市地区出现大暴雨天气,24小时降水量达107.1毫米,部分地区出现134.9毫米,均为大暴雨天气。在该种气象天气下,地下车库处于地平面以下,雨水灌入地下车库不能避免。再次,受暴雨影响,水量太大,超过正常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涉案地下车库被淹,广泽物业公司无法避免与克服本案车辆损失的发生。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并无不当。
对于郎朗提出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存在过错的上诉事由。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郎朗遭受的损失系因不可抗力造成,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广泽地产公司作为开发单位,虽然提供车位,但并不对地下车库进行控制和管理。再次,郎朗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广泽物业公司、广泽地产公司存在过错,阻拦业主进行自救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郎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免予收取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忠华审判员 王 东审判员 赵 靖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元生
看见有个律师说暴雨不属于不可抗力,做好措施可以预防。
可能我学历不如你,但是你这辈子应该出去走走,感受一下大自然的力量,不要太把人当回事。
我在济南,2009年7.18济南大暴雨,感兴趣的可以搜一下。
下午5点,天突然变阴,然后我从省图书馆里走到门口,开始下雨,看雨这么大以为是雷阵雨,很快就能结束,遂等了十几分钟,发现雨没有变小的意思,反而越来越大,我就想淋雨去我奶奶家拿伞,我奶奶家在省图书馆隔壁小区。
下图这是原定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