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到了兇手卻不能處罰...為什麼法律會設「追訴時效」?設置追訴時效難道是為了保護壞人嗎?

韓國影視劇曾多次以「追訴時效」為主題展開拍攝。在韓國電視劇《信號)》中,一名小女孩遭綁架殺害,距訴訟時效終止僅三天。儘管片中刑警最終找到真兇,隱藏15年的兇手卻與警察周旋,拖到訴訟時效終止。

在這裡想告訴大家的是各國刑法其實都存在追訴時效的規定。

這是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一般認為,經過長時間不再犯罪,罪犯已經主動自我矯正,無需再以刑法懲罰。追訴時效也體現刑法的謙抑性和保障人權的精神。

如果這樣的刑事案件發生在中國,會怎麼樣?

我們拿「甘肅白銀連環殺人案」舉例:1988年至2002年的14年間,在中國甘肅省白銀市有11名女性慘遭入室殺害的案件,部分受害人曾遭受性侵害。

兇手專挑年輕女性下手,作案手段殘忍,極具隱蔽性,造成巨大的社會恐慌。2004年,白銀市警方向外界公布詳細案情,並懸賞20萬人民幣,希望能夠取得線索。

慶幸的是,2016年3月,甘肅省公安廳重啟偵查工作,2016年8月26日,辦案刑警在白銀市工業學校一小賣部內將犯罪嫌疑人高承勇抓獲。經初步審訊,高承勇對其在1988年5月至2002年2月間實施強姦殺人作案11起,殺死11人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2018年3月30日10時,甘肅白銀中院一審宣判「白銀連環殺人案」,被告人高承勇被判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搶劫罪、侮辱屍體罪,數罪併罰判處死刑。2019年1月3日上午,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罪犯高承勇被執行死刑。

假設高承勇是在2022年之後才被抓到,已經過了最長20年的追訴時效,還能追究他的刑事責任嗎?

答案是肯定的。

《刑法》第88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白銀連環殺人案已經被及時立案偵查,適用的是無限追訴期限。

換言之,我國的追訴時效制度,僅適用於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行為,一旦案件被立案偵查,行為人又逃避偵查、審判的,就將永久追訴。

此外,即使是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的犯罪行為,過了20年追訴時效,如司法機關認為必須追訴,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也可對其追訴。

事實上,如果韓國也有和中國相似的「追訴時效中斷」規定,即使案件已經過很多年,也依然能制裁真兇。

由此可見,我國的追訴時效規定相對還是比較完善的,天網恢恢、疏而不漏,正義可能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

文章:潘效輝律師


因為就算查也會時過境遷差不清楚的,到時還要落下一身臊,以為其中又有什麼貓膩,多些口舌,吃力不討好。警察又不是神,怎麼可能什麼都查得清楚,人少事多,現在的都來不及查,也顧不上以前的了。而且以前的過去了大概率的是當事人已經認命了,不會有新矛盾了,有的甚至已經自動改邪歸正了,還不如把剛發生的能查的查清楚再說。也只有命案才會不惜成本的查,比如白銀系列殺人案,DNA就查了幾萬人,單單錢就花了多少不知道,但事實是成年積案還是很多查不清楚。

不是不想而是真沒這個能力,客觀規律無法違背。所以世界各國都有規定追訴時效這個東西。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粗粗寫就,必然存在不足。歡迎大伙兒指出一起討論:

粗略概括可能的原因有三個——

一、從證據保存的角度來說,時間越久遠,取證和證據保存都越困難,證據證明力也會減弱。基於這些證據追訴犯罪嫌疑人,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導致無法追責的可能性極大,因而即使能訴也沒多大意義了,不訴反而可以節省司法資源。就算犯罪嫌疑人能被追責,發生冤假錯案的可能性也極大。

二、從司法資源分配來說,設置訴訟時效能促進司法資源更合理更有效率的分配。對於時間久遠的案件調查取證難度極大,必然會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在此期間總會有新的案件不斷的發生,從危害性和可預防、可制裁性來說,新案無疑比舊案更高。設置訴訟時效能將有限的司法資源從陳年舊案中更多地轉移到新案的辦理中,這無疑對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公民安全更有意義。

三、從法律的保障和預防功能來說,設置訴訟時效也是對舊案犯罪嫌疑人的對社會危害性的一種特殊評價。如果一個舊案超過訴訟時效,不可訴,從另一個側面看來很大的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在期間沒有再犯,甚至已融入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社會危害性已大大降低,追訴其以實現法律預防和保障職能的必要性也減少。

當然,這個是從整體制度上分析的原因,但是不可否認,每個個案都具有獨立的破壞性,這種破壞性對於受害者及其親屬來說很多時候是毀滅性的,不可復原的。對於個案中的受害人及其親屬來說,訴訟時效的存在是極不公平的。


我國刑法設立時效(追訴時效)制度意義:

1.有利於實現刑罰的目的。

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後經過一定時期沒有受到追訴並沒有再犯罪,就說明他已經改惡從善,成為無害於社會的人了。若這時再對他進行追訴,從特殊預防的角度來看,已無必要。從一般預防的角度來看,對犯罪懲辦越快,警戒社會上不穩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已經消失的情況下,再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訴,就很難收到適用刑罰的效果。

2.有利於司法機關集中打擊現行犯罪。

打擊現行犯罪,歷來是司法機關頭等重要的任務。而歷史上的案件隨著時間的推移和環境的變遷,各種證據可能散失,給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帶來很大困難。刑法規定時效制度,就可以使司法機關擺脫難以查清而現實意義又不大的陳年老案的拖累,集中力量辦理現行案件。

3.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眾之間發生的輕微犯罪案件。其社會危害性較輕,而且經過相當長時間沒有提起訴訟,有的經過調解,有的因時過境遷,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間的宿怨已經消釋,重歸於好,規定時效制度,就可以穩定這種社會關係。否則,就可能使人民內部已經穩定的和睦關係再度陷入緊張,將不利於人民內部的安定團結和社會和諧。

追訴時效期限的長短:應當與犯罪的社會危害性程度、刑罰的輕重相適應。

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在具體計算追訴期限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如果規定所犯罪行的刑罰,分別有幾條或幾款時,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條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2)如果在同一條文中,有幾個量刑幅度時,即按其罪行應當適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3)如果只有單一的量刑幅度時,即按此條的法定最高刑計算。

追訴期限起算的規定:

我國《刑法》第89條第1款規定:「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所謂犯罪之日,應理解為犯罪成立之日。具體而言:

(1)對行為犯,應從犯罪行為完成之日起計算;

(2)對舉動犯,應從犯罪行為實施之日起計算;

(3)對結果犯,應從犯罪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4)對結果加重犯,應從加重結果發生之日起計算;

(5)對預備犯、未遂犯、中止犯,應分別從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計算。

(6)所謂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是指連續犯和繼續犯,其追訴期限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時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國刑法規定了時效中斷和時效延長。

時效中斷:在追訴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經過了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法定事由消失後重新計算追訴期限的制度。

關於時效中斷,《刑法》第89條規定:「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不論新罪的性質和刑罰輕重如何,前罪所經過的時效期間均歸於無效,前罪的追訴期限從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計算。

時效延長:在追訴期限內,因發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不受追訴期限制的制度。

關於時效延長後犯罪的追訴期間,《刑法》第88條規定:

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在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後,犯罪分子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或者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司法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無論逃避狀態持續多久,也無論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狀態持續多久,都可以對犯罪分子進行追訴。


因為要節省司法資源;立案了的永久追,沒發現的司法機關認為必須追的,報最高檢核准後可以追。


類似於建國後動物不許成精,但是建國前已經成精的動物並不會被抓來打回原形。

人也一樣,雖然不知道20年後會不會規定玩知乎犯法,但好在就算犯法也不會追究20年前玩過知乎的人。

簡單來說就是要保證不管未來的法律或者社會制度怎麼變,一個人只要做的符合當下就不會被翻舊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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