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规定了,投喂流浪动物法律上等同饲主,一旦伤人投喂者有责任赔偿,北京已有真实判例,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仅仅减少了赔偿数额,基本维持原判!


可以的 在两会上提出来


第一百二十七条 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视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其实这个现行法律已经有规定。

长期投喂流浪动物者视为饲主,若流浪动物造成损害由投喂者承担责任。

现在需要立法的是惩戒抛弃宠物者,收容流浪动物,定期处死无人认领的流浪动物。收容与无害化处理费用由抛弃宠物者罚款与狗证等费用作为开支来源,不足财政补贴。


取证比较难

我个人建议,学习国外

私自喂养流浪狗猫,服刑罚款


我记得有这法来著。


长期、固定投喂有法可依

偶尔投喂感觉不具备执法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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