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況下是不會改實刑的,因為上訴不加刑。儘管刑期沒有延長,但是監管方式加重了。這完全是我個人的理解。

最擔心的就是二審法官認為你不認罪,因為只有有悔罪表現這個前提條件才能判緩刑。

當然,如果你確實是無罪,而不是你自己認為無罪,那你必須要上訴,總不能無緣無故背個罪名吧


先說結論,正常情況下不會改判實刑,但也有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法院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從以上這條其實看不出來,是否可以撤銷緩刑,因為緩刑是刑罰的執行方式而不是時長,比如判一年實刑和判一年緩兩年,都是判處了一年有期徒刑,只是一個是放在羈押場所執行,一個以緩刑考驗期的方式實現。但這在普通人的理解里顯然是實刑更重,所以還有下面的規定。

《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原判被被告人宣告緩刑的,不得撤銷緩刑或者延長緩刑考驗期。

由以上便可以明確的得出結論,二審不可以撤銷緩刑或延長緩刑考驗期。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還有個第二款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也就是說如果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的方式對被告人加刑,這種情況一種是因為法院量刑畸輕,另一種是在檢察機關自願做了認罪認罰的已經享受刑罰優惠的被告人又上訴的,檢察院可以通過抗訴程序把因為認罪認罰減去的刑罰再次加上了,相當於撤銷認罪認罰。

所以,如果是認罪認罰又上訴的這種情形,那是可能因為檢察院的抗訴而撤銷緩刑或者加刑的。


如果沒有檢察院抗訴,只有被告人上訴,是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罰的,這是上訴不加刑原則。如果把緩刑改為實刑,這也是加重刑罰,隨意能不能加重為實刑關鍵要看檢察院有沒有抗訴。


你自己上訴不會

檢察院抗訴的話會

但是基本上二審不會改變太多。


不會,只要檢察院沒有抗訴,上訴是不會加重處罰的。


刑事訴訟法「上訴不加刑」原則的規定,只要檢察院不抗訴或者被害人不申請檢察院抗訴的話,只有被告人上訴,是不能加重刑罰的。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