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已經確定了嗎?為什麼還要加嫌疑兩個字


什麼叫做已經確定了??我說確定算數么,你說確定算數么。每個人的說法可能都不一樣,所以必須要法律規定中說了算數的確定那才叫真的確定。而法律規定就是法院判決才真正的能夠給一個人定罪。

多看看今日說法,會發現有多少個曾經被公安機關無比確定的嫌疑人實際最後不是真兇。你要是早早就把嫌疑兩個字去掉怎麼能行啊。

而且,是否有罪,是需要公訴人和辯護人充分討論後,法院才有足夠的,來自於多個方面的信息,才可以決定是否有罪的的。公安局的偵查階段還沒有經歷過這個過程。


先說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這是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原則,這一原則的主要含義是:

1、只有法院才具有審判權,是否構成犯罪應由法院通過審判來確定;

2、只有法院才可以通過判決來確定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在未被法院判決有罪之前,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能確定其有罪。

這一原則的要求主要有:

1、當事人在未被法院判決前不能確定有罪,對當事人應稱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只有在法院有罪判決生效後,才可以被稱為罪犯或犯人;

2、當事人無義務自證無罪,是否構成犯罪應由司法機關或刑事自訴原告來負責舉證,如果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或存疑的,應判決當事人無罪;

3、法院的判決應當在審理後通過依法判決確定。

4、是否構成犯罪,法院具有最終的判決權力。


因為,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所以,在判決之前兇手永遠只能是有「犯罪嫌疑」的人,只有法院判決兇手有罪了才能稱為「犯罪人」。


因為法律給公民的權利是未經審判不能成為罪犯,這是公民權利,而且說不定兇手的行為在刑法上最終不構成犯罪,有可能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有可能是正當防衛等等。


因為只有法院有定罪權


非專業理解,如有不當請指正。

行兇是客觀事實。

犯罪是「法庭認定」

張三殺了人。但尚未法庭審判,說不定在審判之前,張三的律師找到了張三「正當防衛」的證據,或者更誇張點,在確定兇手到開庭前,國家修改了刑法,規定張三殺人不犯罪。所以,在一審判決前,兇手只是「犯罪嫌疑人」,並非「罪犯」。


不到法院宣判 經歷過所有程序,審判書徹底生效之前,你就沒法絕對的說他就是犯罪了。你不經歷所有的證據確認,闡述,辨明,你又如何確定他就是兇手呢?


這個問題朱蘇力教授探討過,可以看看《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里的一篇


沒有法院判決之前都叫做犯罪嫌疑人!就是這麼簡單!看守所的叫做在押人員。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