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都有追訴期限的限制

倘若經過了期限

一般不再追責

附刑法規定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 追訴期限的延長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犯罪是一個社會概念,看你的表述認為犯罪是一個行為概念,一件事,一個行為是不是犯罪,是一個國家或者國際依照慣例,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的,在我們國家,法不明文不為罪,也就是你的行為如果在刑法及以上法律沒有規定,那麼就不是犯罪。

事實上,我們所說的依法治國也是在健全法的覆蓋性,不再像以前一樣,搞一個流氓罪,作為麻袋把沒有規定,又感覺違背公序良俗的裝進去。


誠心懺悔,引以為鑒,永不再犯。會原諒你的


不管犯罪者本人或其他人是否知曉,犯罪就是犯罪。


就是「不知者無罪」嘛 在我國刑法中界定還是比較複雜的 一般來說 你得「不知」很多要素 包括違法行為 行為對象 行為結果等等你都不知道 才能構成無罪

舉個例子 假如你朋友張三正在被通緝 但你不知道 他突然來敲門說要來你家住幾天 你問為啥 他說自己被通緝了 你說 好兄弟快進來 避避風頭 你不知道收留犯罪分子是犯罪了 但 你有罪

假如你沒問他 或者張三回答說老婆把我趕出來了 這你收留他就無罪了


既然前提是犯罪,也就是行為已經符合犯罪構成要件,即使別人不知道,行為人自己也不知道,也是犯罪。


這不是掩耳盜鈴嗎?


犯罪是有追訴期的,首要先看犯何種罪,如果自己都不知道那大概率是過失犯罪,至於追不追責就另說,但是犯罪始終是犯罪這不會改變。


當然構成,違法的本質是法益侵害或則規範違反。故意或過失是責任要素,只決定他承擔多少責任。

瘋子殺人照樣是犯罪,只是他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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