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A和B是朋友,B來到A家裡作客,看到A的手機心動,於是盜竊了,後來A到B家裡,發現自己手機在B那裡,於是動手去搶,B反抗,A隨手拿起刀子威脅B,搶走手機,請問這種情況算不算入室搶劫。


能證明手機是A的的話,A把手機搶回來,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能認定為入室搶劫!


根據2000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搶劫」,是指為實施搶劫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搶劫的行為。對於入戶盜竊,因被發現而當場適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入戶搶劫。2005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於「入戶搶劫」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範,即規定:認定「入戶搶劫」時,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戶」,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戶」。

2.「入戶」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搶劫行為雖然發生在戶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搶劫等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場所,而是在戶內臨時起意實施搶劫的,不屬於「入戶搶劫」。

3. 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必須發生在戶內。入戶實施盜竊被發現,行為人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相威脅的,如果暴力或者暴力脅迫行為發生在戶內,可以認定為「入戶搶劫」;如果發生在戶內,不能認定為「入戶搶劫」。

————————————————————

明確了上述法律規定,再來對比案例:A到B家的時候,不能認為A入戶目的的非法性,因為AB為朋友關係,A入戶之前,不知道他的手機在B手裡。入戶之後,A發現了自己的手機,而發生搶奪行為,因為A不具有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惡意,A也不能構成搶劫罪。

但並不意味著A的行為不會產生任何法律責任,如果他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那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乃至是刑事責任。


如果有證據證明手機就是a的,不能算搶劫。

只有證明手機是a


個人感覺不算入室算搶劫


謝邀

不算

如果假設確定的話

B反抗A隨手拿起刀威脅

A是受害者 B是小偷的話

不算搶劫

要是拿刀來到B家裡,那就另說.


A的行為應該能算一種事後的私力救濟。不能成立入室搶劫。因為這個手機不同於貨幣這種佔有即所有的,屬於特定物。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