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广东湛江一名男孩在沿江小学附近被一只阿拉斯加犬追咬受伤。近日湛江吴川警方公布调查结果,多名小朋友经过狗舍时逗狗,致使狗挣脱铁链咬到无辜男孩。狗主人和砸狗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这道题我做过,是一道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练习题。原题大致如下:

甲饲养了一条狗,用绳索拴在家门口看门。路过的乙见到狗后,用融化的蜡烛烫狗的鼻子玩,愤怒的狗挣断绳索,将放学路过的丙咬伤。乙见状溜之大吉。

分析如下: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3条:因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

1、有过错的第三人与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2、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最终责任。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题中的情形与题中大致相同,其中砸狗的行为人若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尽赔偿义务。当然从短短的视频中得到的信息有限,还应具体掌握详情来判断,比如狗主人是否尽到了把狗栓牢的义务等。


先说结论,被咬的学生可以要求狗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狗主赔偿后,可以向砸狗的学生的家长要求五五开。(注意,砸狗的熊孩子,和被咬的孩子不是同一个人)

这个视频里的律师解答得不太明确具体,老湿我简单说两句。视频中的狗,不是一般的狗,而是阿拉斯加犬,该狗子成年时体型身高一般超过35-45厘米,这种狗在全国多个省市(比如北京、吉林)的某些区域,都属于禁养的大型犬。

《关于发布北京市养犬重点管理区准养犬类的公告》二、 重点管理区内应禁止饲养烈性犬及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

阿拉斯加犬具有攻击性,体型又大,对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威胁还是蛮大的。有人看到这里可能不耐烦,说你一个法律博主,讲狗的知识貌似超纲了吧?

别急。了解不同的狗,对于判断责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侵权责任法》就区分了禁养的烈性犬、大型犬等危险犬的狗主和普通犬的狗主的不同侵权责任。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烈性犬、大型犬是禁止饲养的,如果烈性犬、大型犬撕咬他人造成侵权,那么狗主应当承担无条件的侵权责任,不管被撕咬的人有没有过错,是不是故意用砖头砸狗。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体现绝对否定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态度。只要你养了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不管发生撕咬事件是因为谁的原因引起,这个锅你背定了。看到这里,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狗主可能会觉得委屈。其实也不用委屈,饲养这么危险的动物,本应该就做好负责的心理准备。

如果是可以饲养的普通犬,那就不同了。如果发生撕咬事件,狗主能够证明撕咬起因是被咬的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担责或者少担责。比较《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80条的态度,你可以看出,法律对饲养不同犬只的不同态度。

回到题中,这是一只体型高大的阿拉斯加犬,攻击性强,如果广东省或湛江市明确规定禁止饲养,那么这个案件就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0条判定责任。(个人尚未查到湛江烈性犬、大型犬的范围规定,但广东省养犬条例对烈性犬、大型犬禁养有规定。)

视频中的律师,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可能混淆了普通犬和大型犬的不同区别。

这是第一点不准确的地方,第二点不准确的地方在于,「他人逗狗」造成狗咬人,逗狗的人是不是一定要承担侵权责任?在这个场景中,可能需要。但是在其他场景,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逗狗造成狗咬人,不一定要自担责任。原因在于,逗狗有很多种,有的会被认定为法律上的侵权行为,有的会被认定为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而有的则不会。举个例子,小朋友看到狗子,兴奋地冲它汪汪叫,导致狗子被激怒进而咬人,又或者小朋友看到狗子,伸手过去喂它食物,导致被咬。

上述情况下,按照《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一般不认为小朋友及其家长,对被咬的后果有责任。原因是他们只有轻过失或者一般过失,而没有重大过失或者故意。

这种情况,仍然需要狗主承担责任。原因在于,仅仅是因为小朋友叫唤、喂食就发生咬人事件,说明这个狗子非常不稳定,不适合带到公共场合,狗主也要时刻看管,最好为其带上防咬嘴套。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的要求,也是各地养犬条例的规定的要求。

而题中的逗狗,是用砖头砸狗,这就可以认为砸狗的人存在法律上的故意。与上面举例的情况截然不同。

什么情况下发生咬人事件,可以免除或者减轻狗主的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一般存在以下情形:

1、他人故意殴打狗发生撕咬;2、偷狗贼偷狗发生撕咬;3、狗主以显著标志警告院内、屋内有危险狗子,他人仍然擅自进入院内、屋内被咬。

题中的情况,正是第一种情况,由于学生故意用砖块投打狗,造成狗子失控咬到其他学生。这种情况还应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过错导致的动物致害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按照这一条规定,即使狗主对撕咬事件没有责任,被侵权的人也可以向狗主索赔。狗主在赔偿之后,可以向引起狗子咬人的人追偿。

回到题中,虽然撕咬是学生用砖头投打狗造成,但是狗主对撕咬事件的发生也有过错,主要在三点:1、狗子放置在学生放学经过的路边;2、对狗子的安全措施显然不足,否则狗子不可能挣脱铁链;3、这可能是一只禁养的大型犬,处于重点管理区域内(如果不是,可以忽略,不影响结论)。

所以,这是一起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投打狗子的学生及其监护人,和狗子的主人,都不足以单独造成全部损害,但共同结合造成了本案损害后果,因此又要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这个案子中,很难说砸狗的学生的家长和狗子主人的责任谁大谁小,粗略认定各50%的责任,即55开。

综上,被咬的学生可以要求狗子主人赔偿全部损失。狗子的主人在赔偿后,可以要求投打狗子的学生的监护人按照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粗定50%)。

另外,按照广东省养犬条例,对饲养禁养狗子的狗主,可予以没收狗子并罚款,发生狗子伤人事件,狗子应该立即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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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得看过一起车祸,黑车为了闪避突然变道的白车,结果闪避成逆行,和迎面开来的车相撞了。黑车全责。我想同理,砸狗的熊孩子跑了,没砸狗的孩子被咬了。狗主应该对被咬的孩子负全责。当然,狗主可以向砸狗的熊孩子的监护人追责。另外,狗主把大型狗拴在后门外边,狗链没拴好,这本身就失职了。


对于被咬的男孩来说,谁的狗咬你,你就找谁。

法律责任无非就是赔钱,没有其他责任。

对于狗主人来说,如果不是这个熊孩子,他的狗也不会挣脱出去伤人,所以他应该去找熊孩子家长索赔,一要赔偿他赔偿被咬人的损失,二要赔偿他的狗挨了打的损失。

对于熊孩子家长来说,没得说,唯一能说的就是商量具体赔偿金额,对半呢还是全部呢或者更多呢?三选一。

以上方案建立在三方都比较讲理的基础上。

不讲理 的话,那就不好说到底是什么情况了。


管狗的没管好,让挣脱链子伤人是存在过错的,见人敢动嘴咬,平时咋教的?

管小孩的也没管好,监护人怎么监护小孩的?放学没事去逗狗,平时咋教的?

法治社会,以人为本,各种狗还是先靠边站吧。

同时建议把监护人的权利义务统一来看,养而不教的监护人应当受到相应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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