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 逃稅罪

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積極補繳稅款構成犯罪但是不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受過處罰的還是要追究刑事責任。

具體案件請參考范冰冰逃稅漏稅哦。

就算不追究刑事責任依然是犯罪。事後的積極補繳稅款只是阻卻責任而已。也就是說你不用坐牢。要感謝《修正案七》,不然會牢底坐穿。哈哈哈


主要看證據。你說的偷逃稅款如果在案證據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足以證明有罪,那麼一定會的。但反之,證據不足也有可能會判處無罪。


不懂法律的都知道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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