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5號提出離職申請,離職日期為2月5日。因為疫情,這時間也入職不了新公司,員工想推遲離職日期。公司不同意,理由是,員工自己申請的離職,不是公司強迫的。請問公司的做法合法嗎?員工可否在疫情期間,將約定的離職日期推遲?


已經合議一致的離職日期 怎麼能因為不符合自己的利益就說是公司強行要你離職?現在難道不是應該和新公司商議疫情期間隔離情況下的工作安排 並且溝通自己因暫時沒有收入的現實困難 公司是否有人道幫助你度過難關的可能

如果新公司無法施援 還有親友家人 信用卡等等手段接到短期內的生活周轉資金…成年人 遇到事情 應該立足現實解決問題 想著怎麼把責任甩出去讓別人承擔你自己決策或行為造成的損失 我認為不妥

當然我不知道你離職的具體情形 從你有下家的情況判斷是正常的跳槽操作…如果事實上並非如此 你認為在離職過程中原公司確實涉嫌違法操作 那就等疫情過去 諮詢律師 提起正式的勞動仲裁


公司做法合理;

約定的離職日期不受疫情影響而推遲;

此時應該及時與新公司聯繫解決,而不是與原公司扯。


可以的,畢竟你提前辦理離職了,而且公司肯定也做了相應安排,突然不想走了產生的損失你承擔的么?


你問只考慮你自己利益,有點骨氣行不行,是你提出的離職,拉出的粑粑還能坐回去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是勞動者單方預告解除,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屬於消滅性形成權,一經行使,便產生解除勞動關係的效力,勞動者事後的撤銷或反悔無效。預告屆滿之日即為勞動合同解除之日。

你已於1月5日提出離職申請,合同自2月5日解除。員工想推遲離職日期,首先要取得該公司的同意。原公司未損害員工的合法權益,員工以疫情期間入職不了新公司為理由推遲離職日期的主張不能成立。


到時間就走吧,自己做的決定就不要後悔。在找新的工作,如果無法找到新工作,就待在家裡好好學習新知識,提升自己,在現在疫情期間,很多付費課程都有免費或者優惠很多,等疫情結束在找。還不會被傳染。


要點臉,世界要圍著你轉嗎


非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導致公司不得不強行裁員,可能說的過去


其實很簡單,員工申請提前離職(一個月內),公司可以同意可以不同意,假如疫情前走完所有流程,有主管部門審核,工作交接,退工單等都辦理完成他就已經處於離職。但是公司未及時辦理退工,或因疫情延後退工,不僅要給足工資而且會受到潛在風險,若他已經有公司要,但因原公司未辦理退工導致他個人單方面損失公司要給予賠償。所以作為企業一定要確認好自身是否有問題,再沒問題的前提下考慮對方受到多大影響,畢竟個人是弱者,面對疫情更無力。


推薦閱讀:
相关文章